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南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南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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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湖南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12〕2号)精神,确保《永州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科技投入和管理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市、县区两级政府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县区逐年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区达到2%以上,综合经济实力前3名的县区达到1.3%以上,其它县区争取达到1%以上。财政科技投入应重点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加大资金投入,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扶持。对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配套。
(二)加强政府科技投入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规划工作,完善
项目储备库,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
完善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严格对政府科技资金投入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规范和加强科技投入监管。
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三)支持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十二五”期间,大中型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激励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不
到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应优惠政策。
(四)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增加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入,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要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提高。对被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对已认定的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对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立项,市、县区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五)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政府科技投入中明确科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建设和完善中科院湖南技术转移中心永州基地为基础的合作平台,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向我市转移,引导和鼓励企业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及创新人才的培养;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
(六)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向投资机构提供软贷款的方式,由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直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整合、扩大担保资本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元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实行“以奖代补”,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产业化
(七)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一定报酬或奖励。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八)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推广和服务。对在生产第一线进行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和示范推广工作中对农民增收、产业发展做出实绩、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科技推广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在干部任用、人才评选、职称评聘上予以承认。
(九)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其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获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组织,可以认定为非营利性机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兴办一批专业性或区域特色科技服务平台,允许科技人员保留原有身份和待遇3年,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加强社会科普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公益性科普场馆中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益性科普场馆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定期组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普刊物评选,对获奖作品和刊物给予奖励或资助。加大本市媒体宣传科普的力度。
四、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十一)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抓好机电一体化、农产品精深加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基地)的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对自主创新的支撑。鼓励企业建立面向行业和产业的研发机构,加大对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优先列入市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十二)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专业孵化器,加快高新技术专业孵化器建设,引导产业孵化器向市场化、专业化和高技术化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报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
(十三)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加大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资金的投入力度,重点对发明专利、有出口能力和出口商品目的地企业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大力实施专利战略和名牌战略,把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点指标,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著(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项目。
(十四)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对已经取得重
大专利并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办法,依法落实“一奖两酬”(“一奖”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两酬”即单位将专利实施或转让后,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制度。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单位实施成功投产后,单位可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后,可从专利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酬金,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酬金总额的50%。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由知识产权、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执法机制,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平台和预警、快速反应体系,对影响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风险评估,提出前瞻性解决议案,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防范和破
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培养造就人才队伍
(十六)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紧紧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为载体,着力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和创业团队。对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限制,可申报审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入选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学术带头人荣誉称号及获得省级三等以上或市级一等科技奖主要完成人员等,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优先聘任,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市本级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要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提高。
(十八)强化人才培养。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政府
用于人才培养投入的增长率,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互协调;用人单位要确保按不低于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岗位竞争力。各级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订科学的培训规划,实行培训证书制度和学分制,抓好人才队伍培养。
(十九)完善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完善落实工资薪酬、安家补助、住房补贴、户口迁入、资格认定、个税奖励和科研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政策,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争取市外人才采取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建设。
七、完善落实机制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实现“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具体指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科技资源统筹,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制度,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加强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推广和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科技进步监测机制,增加科技进步在政府领导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建立科技进步保障体制和长效发展机制;进一步强化人大科技执法检查,保障科技进步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督促规划的实施;进一步落实好厅市会商机制,努力争取省科技厅的指导和支持。
(二十二)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
县区要结合实际,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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