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发〔2010〕37号
颁布日期:2010-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0〕37号

冷水滩、零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函[2009]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中心城区社会秩序和市容市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心城区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认真履责,扎实工作,较好地保障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利,有效地维护市容市貌和城区社会稳定。但中心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助措施和力度还不够,工作机制仍不完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流落街头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流浪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救助。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助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抓好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做好街头流浪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为其提供饮食、衣被等生活救助。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做好经救治出院后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生活救助和护送返乡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由社区、市民或有关单位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需要救治的,接到医院通知后,市区救助管理站(股)2小时内派员办理有关交接和住院手续。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治安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法行为的立案侦查和打击力度,实行解救与打击并重。及时做好城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加大对遗弃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傻、残疾人的违法行为的立案打击力度。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配合救助站做好救助工作,打击跑站行为。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或接到举报线索,及时护送到精神病医院(定点医院)强制治疗,并办理交接手续。

3、城管部门依法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并将其引导护送到市区救助管理站(股)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的,将其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置。

4、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病人,对病人的病情予以诊断、救治。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按规定移交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5、中心城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救治医院为永州市人民医院、永州市芝山医院(精神病医院)、永州市康复医院、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属需急诊手术或危重症病人的,由永州市人民医院、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救治;精神病人,由芝山医院负责救治;一般病人由永州市康复医院负责救治。救治病人的陪护和生活费用由医院负责安排,并列入治疗费用。各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需要会诊时,会诊医院必须在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位。

6、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救治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医疗机构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救治经费纳入现行救助经费渠道解决,由市和零陵、冷水滩区财政共同筹措。对于救助对象而发生救助经费超出年度预算安排部分,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定点医院共同核定金额后,按程序报批。

三、加强协调配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特别是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协调难度较大。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救治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冷水滩、零陵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落实有关工作。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救助和日常管理,必要时可开展联合集中救治救助行动,成立流动救助服务队,开通流动救助服务车,设立统一标识的社区全天候救助点和专线电话,及时引导流浪乞讨求助人员到市区救助管理站(股)接受救助,及时处置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危重病人非正常死亡和精神病人意外伤害严重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协调运行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工作机制。

1、甄别鉴定。市和两区救助管理站(股)在接到定点医院的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定点医院对病人开展询问,查证,核实和甄别工作。对符合救治条件的,办理救治相关手续,定点医院负责治疗。待病人的病情稳定基本治愈后,经本人同意,移交市区救助管理站(股),由市区救助管理站(股)实施生活救助并负责联系和护送返乡。属精神病人的,由公安部门护送到定点医院,并立即通知市区救助管理站(股)甄别并办理相关手续。

2、出院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每季度与市救助站结算一次,经财政、卫生部门共同核定后,由财政和民政部门每半年据实拨付款项。

3、病人后续处理。病人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站予以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又无去处的,由医院移交民政部门予以安置。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发生病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牵头处理,民政、卫生部门予以配合。

(各县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