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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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永定、武陵源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
(二)慈利、桑植县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中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进行调整。
二、执行时间
(一)永定、武陵源区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慈利、桑植县各自另行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后,确定执行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对于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此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弱势群体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慈利、桑植县要尽快调整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规范程序。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申请和办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请,报当地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审批。
(三)分类施保。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城市“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重度残疾(一级、二级残疾)、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在已享受差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怀孕哺乳期妇女、在读学生等在已享受差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四)控制保面。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核准对象,应退尽退,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将施保人口控制在原有施保面范围之内,并将物价补贴计入低保补差标准之内。
(五)落实资金。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所需资金,以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区县纳入财政配套预算。各区县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资金的支出。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衔接工作,争取中央、省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时足额领取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
(六)资金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资金均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加强督查。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调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调整工作落到实处。
四、凡过去有关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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