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日期:2010-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工作的意见

张政办发〔201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十一五”期间,我市全面开展了农村客运站建设,为方便农民群众出行、改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落后面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成品油税费等改革的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财政等管理体制发生了新的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实现农村客运站“建、管、用,责、权、利”相统一,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管理

(一)农村客运站(含农村招呼站)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农村客运站建设。

(二)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建设规划和辖区内客运网络建设的整体要求,编制本区县农村客运站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的实施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其它出资方共同组建的业主负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并报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村客运站点建管办)审批;

2.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农村客运站点建管办审核后报建设部门批准;

3.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4.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并取得施工许可;

5.组织项目实施;

6.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四)农村乡镇客运站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进行建设。建设规模原则上为每个站占地3—5亩,建筑面积150—200平方米,停车坪、道路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经济较发达,旅客集散较多的乡镇也可以建四级以上客运站(农村中心客运站)。设计原则上按省设计方案执行,统一采用坡层顶,盖瓦颜色为砖红,标志牌按省里的规格设计,宽、高、厚分别为1.5米、6米、0.5米,站房使用的方向盘徽标和农村客运站铜字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作。行政村原则上按照简易站、招呼站或停靠点的标准建设,设计、建设按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进行。

二、明确资产监管责任

(五)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省有关建设资金,负责永定、武陵源区市级配套资金的筹措,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慈利、桑植县负责各自计划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建设资金。

(六)建设资金无论由何种方式构成,农村客运站应明确国有资产出资方,由国有资产出资方与经营者签订管理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明确责、权、利后,交给经营者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农村客运站国有资产出资方原则上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凡是在建设过程中已由国有资产出资方与农村客运站经营者(乡镇政府,集体或个人)签订管理使用合同的,应对责、权、利内容进一步完善;凡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方,未与建设者签订管理使用合同的,在农村客运站竣工验收后,必须签订农村客运站管理使用合同。农村客运站产权多元化的,应按股份确定各方产权。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农村客运站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变卖和转移。

(九)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客运站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得长期闲置不用。

三、落实优惠政策

(十)农村客运站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配套设施,有关税费减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24号)执行,并享受省、市有关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

(十一)征地支付农民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及相关费用按照省重点工程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明确农村客运站管理责任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模式和经营管理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建设和管理好农村客运站。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行使农村客运站经营管理职责;监督农村客运站经营者认真履行管理使用合同。

(十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及农村客运站经营者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五)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客运站验收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对区县农村客运站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十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客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农村客运站实施行业管理。

五、规范农村客运站经营管理行为

(十七)乡镇等级农村客运站竣工并通过区县验收合格后,经营者应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站经营许可。

(十八)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同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营运车辆进站经营。农村客运站经营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十九)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站务管理,配备与站务经营相适应的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二十)农村客运站经营者为“以站养站”而利用客运站进行的其它商业性活动,不得占用客运站候车室、售票室、工作人员(司机)休息室、停车坪,不得影响安全行车,不得影响客运站正常功能的发挥。

六、加强农村客运站行业管理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安交警、运管、工商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车进站、人归点”工作,禁止客运车辆乱停乱摆、站外经营。

(二十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农村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严查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手段,强化对农村客运班车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要依法查处,确保农村客运市场稳定有序。

(二十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乡镇四级以上(含四级)客运站(农村中心客运站)必须实行驻站管理,安排适当数量的运政执法人员,按照省、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有关驻站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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