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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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农业局(挂张家界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强化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七)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效益提升。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二)参与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农用水域与滩涂、草地使用权流转和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拟订促进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植物疫病防控与植物检疫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疫病防控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抓好抗灾救灾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报告、汇报材料、核发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动态信息的调研、收集、整理、汇报工作;负责农业信息网、文电、保密、档案、信访、收发、综治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计划财务科(对外合作科)。
研究提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农业建设项目审查报批,参与项目实施与检查,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负责本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完成农业统计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的有关工作。
(三)法制科。
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组织协调并参与本局主管产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指导全市各级农业部门的有关法制工作,承办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参与研究“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指导、监督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普法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技、农民教育、农民工培训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承办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协调监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粮油作物科。
拟订粮油作物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粮油作物发展及产业化经营、服务的有关政策,调查分析粮油作物生产形势和开发动态,提出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和耕作制度改革的措施;组织协调粮食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总结推广发展粮油作物带方向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先进经验,提出粮油作物生产重大科技措施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六)经济作物科。
拟订经济作物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调查分析经济作物生产形势、市场动态,提出平衡总量、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产品加工、质量改进、效益提高及栽培技术改革的措施;指导经济作物产业化工作;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总结推广发展经济作物带方向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先进经验,提出经济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引进、推广措施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
(八)农业产业化科(市场信息科)。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包括种植业、加工业)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总结、推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先进经验模式;综合协调农业产业化企业与农民、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各方关系,并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与统计上报,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建议;调查了解并及时发布农产品价格及产销信息;组织农产品促销活动。
(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联合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