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明电〔201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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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明电〔2010〕68号
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为确保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完成,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人口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在人口普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5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人口普查工作
(一)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本信息,动员流动人员在普查登记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同时协助普查员进行流动人口摸底和登记。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境外人员信息,并协助普查员开展对境外人员的摸底和登记。
(三)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为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方便,协助普查员做好所辖区域内的人口普查的宣传发动和入户摸底登记工作;同时,督促建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支持所在普查区、普查小区的人口普查工作。
(四)工商部门要着力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解除其思想顾虑,引导其积极配合普查员进行登记。
(五)各驻张军事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支持普查机构开展人口普查工作。
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各单位积极配合支持人口普查工作
(一)各部门要在普查入户登记前动员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广泛参与支持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宣传月期间利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如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和悬挂宣传横幅进行人口普查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查环境和氛围。
(二)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抽调责任心强、有普查经验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或者抽调专人协助普查员工作。同时,要为参与普查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资和交通保障,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宿舍区户口和集体户口的整理核实工作,主动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资料。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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