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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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显等社会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其中部分未成年人被操纵、胁迫、诱骗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妨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改进救助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等特点实施分类救助,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
二是坚持源头预防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负总则,要加强对本辖区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源头治理,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三是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帮助其顺利回归主流社会。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救助政策,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公益团体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长效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街头主动救助工作机制。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市、区县(市)两级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横向联动机制和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配合的纵向联动机制。市级成立以民政牵头,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常态街面流浪未成年人主动救助协调督导组。区县(市)成立以民政牵头,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参与联合执勤为主的街面流浪未成年人常态主动救助巡导队(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并成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共同参与为辅的志愿者救助队。充分发挥区县(市)救助站、街道(乡镇)救助点、社区(村)咨询服务点等街面救助节点的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和动员社区巡防队、志愿者队伍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求助。
(二)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处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做好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四)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于无人照顾的羁押人员未成年人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有条件的,可设立临时安置中心进行安置。
(五)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高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110联动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县(市)民政局,由市、区县(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由市、区县(市)民政局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联合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以城市主次干道、繁华地段、地下通道、桥梁涵洞、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的常态街头主动救助管理工作,在恶劣气候、重大自然灾害及大型专项整治等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主动劝导、引导或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对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财政部门要建立救助管理工作按实结算的资金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按工作需要配备救助车辆等其它救助设施设备,设施设备上标注救助标识,确保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在规范资金使用的同时,增列救助管理协调工作经费、街头主动救助设施设备购置及站内设施修缮专项经费。卫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严格按“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接诊,不得拒收和遗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教育部门要指导并指派专业人员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的在校帮教工作。司法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好本职工作。
(三)加强责任追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目标管理,建立挂牌督办、责任考核制度。对生活保障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严重的,街头流浪乞讨现象严重而不及时劝导、引导的,报警求助而不及时出警、处警的,拒收或遗弃未成年人的,不落实安置政策的,将追究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四)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由社会爱心人士、学校专业教师、心理咨询师、在校学生组成的志愿者义工队伍,通过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开展与国际组织合作交流等,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五、本意见自2012年4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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