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株政发〔2013〕6号
颁布日期:2013-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湖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对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整治。对天元区城中村、芦淞区芦淞市场群和龙泉地区“三合一”场所、荷塘区“三合一”场所、石峰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醴陵市烟花鞭炮场所,以及各地小型休闲住宿娱乐场所等区域性火灾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专题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确保消防安全。

(二)加强住宅小区和多产权建筑的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维护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有效解决住宅小区和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时提供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各地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在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方案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完善。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居民住宅区和进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改造。城市规划建设时应当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立城乡消防规划年度实施情况督查机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

三、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一)保障消防业务经费。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湖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要求,将地方消防业务经费、应急救援经费,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消防员高危补贴,消防员职业健康补助和装备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满足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需要。适时调整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确保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合理增长。

(二)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等),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畴。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研究制定再就业等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适度增加消防经费投入,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

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切实履行政府领导职责、部门监管职责以及单位主体责任。要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组织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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