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株洲军分区关于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株洲军分区关于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军分区《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株政发〔2006〕35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株洲军分区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防空警报鸣放。现通告如下:

一、鸣放时间:2011年11月1日9时30分。

二、鸣放范围: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城区。

三、鸣放信号:防空警报包括预备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具体鸣放信号为:

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长鸣3分钟。

(在鸣放过程中,预备警报与空袭警报、空袭警报与解除警报之间间隔5分钟)

四、鸣放前,广播电视部门、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应协助做好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网络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准备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等有关新闻媒体要作好有关宣传,告知市民。

五、鸣放期间,电力部门要保障各防空警报点用电,广播电视部门、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各有关单位必须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认真做好防空警报鸣放工作。对因玩忽职守、工作马虎造成鸣放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鸣放期间,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借机散布谣言、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者将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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