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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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6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第十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六条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或听证目录。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事项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条市监察局负责对纳入目录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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