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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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二)待遇平等、政策保障。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增量优先、规模发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编制、床位,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办医,鼓励发展高水平、规模化的专科医疗机构。
(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减轻政府和公立医院在改善医疗条件上的投入压力,促进病人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之间的合理分流。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达到每千人口1.5张以上。
四、主要模式
(一)社会资本全资新建医疗机构
1.在区域医疗资源规划中,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资本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新办医疗机构。
2.引导社会资本出资新建中医医疗、老年护理、康复及特需服务等专科医院,鼓励企业、慈善机构等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以技术、品牌等入股的形式参与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建设,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3.优先选择和支持具有医疗资源背景、实力雄厚、较强管理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参与竞标,成为社会办医投资主体。
4.社会资本出资新建的医疗机构,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
5.社会资本出资新建的医疗机构,在土地、税收、价格、投融资渠道及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有相关待遇。
(二)公立医院整体改制
1.公立医院整体改制是指政府举办的历史债务包袱过重、效率低下、运行困难的部分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职工医院,下同),参照企业改制的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2.通过资产评估,改制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出让给社会资本。转让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余额,主要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及转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帐户。
3.公立医院改制要有序、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让的资产,原则上不能改变医疗用途和性质。
4.社会资本应根据双方意愿,优先考虑改制公立医院原职工参股组建新的医疗机构,并提供就业岗位。
5.整体改制后建立的医疗机构与社会投资新建的医疗机构同等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三)公立医院股份制改制重组
1.公立医院以总资产或净资产(含土地)和无形资产(人才技术、品牌)等入股,社会资本以货币等方式入股,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为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2.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医疗资源背景、实力雄厚、较强管理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参与竞标,成为投资主体。允许社会资本在混合所有制股本结构中参股或控股。
3.改制重组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去行政化,不再享受行政级别。医院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应符合区域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在保障辖区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统一监管。
4.为稳定职工队伍,保留原公立医院牌子和事业编制。原公立医院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挂靠在原公立医院,事业编制身份保留不变。新组建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为原公立医院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签订劳务输入合同。若原公立医院领导层进入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则保留其档案行政级别,但不享受在职领导干部待遇;不同意进入的,则按照干部权限和有关政策进行组织调整。改制重组后的新进人员按照合同聘任制管理。
5.改制重组后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土地、税收、价格、投融资渠道及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成果评价和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四)公立医院股份制合作
1.在保持公立医院国有资产、人员身份、公益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公立医院以部分专科、人才技术、特需医疗服务和部分资产等与社会资本实行股份制合作,组建具有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合作专科医院。
2.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医疗资源背景、实力雄厚、较强管理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股份制合作。允许社会资本控股或参股。
3.股份制合作的专科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
4.股份制合作的专科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土地、税收、价格、投融资渠道及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成果评价和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五、公立医院改制和股份制合作的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市区或县域内,由政府负责举办的公立医院,不含主要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院、预防保健院等机构及科室。
(二)条件:债务负担沉重、运行效率低下、发展运行困难、自愿要求进行改制或股份制合作的部分公立医院,在符合区域卫生资源配置的条件下,为解决医院发展问题,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或股份制合作。
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做好规划。做好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医疗卫生布局,调整医疗资源结构。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改扩建规模,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形成定位明确、层次清晰、特色突出、错位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减少运行审批限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要求,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时不得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完善土地政策。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用地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获取,对依法取得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四)落实税收和价格政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提供的医疗服务可免征营业税、可实行自主定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完善医保扶持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的相关规定的,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民政局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六)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对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后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在过渡时期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七)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对实施取消以药补医改革政策并执行相应会计制度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八)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九)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改制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把社会办医疗机构和改制后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和医院评价、评审等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改制后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建立风险管控机制。改制公立医院和投资方要及时签订风险管控协议,并制定好相关制度,有效维护双方权益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方不可随意撤离股份和转让股份;凡改制公立医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均须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并报股东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当出现国有资产损失等重大问题时,政府有否决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
(十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取消改制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依照《公司法》建立、完善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市管干部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制定医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明确改制医院董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确保医院的决策正确和双方权益、职工利益不受损害(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
(十二)制定改制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和职工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及时制定改制公立医院职工的安置办法,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与所有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研究薪酬,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按现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重点专科建设、职工社会保险等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
(十三)准确核算改制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并明晰界定产权。加强改制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重组前,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改制重组后,明晰界定改制公立医院产权,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改制公立医院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卫生计生委)。
七、基本程序
(一)自愿申请。有办医意向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改制意向的公立医院,在自愿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医院平稳可控的基础上,向市公立医院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遴选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上,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和有关规定程序,遴选出具有优质的医疗资源背景、丰富的办医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度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三)严格审计评估。审计部门负责对参与改制医院的财务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财政或国资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有财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要求,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四)制定详细方案。被遴选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根据所选择的办医模式分别制定出详细的办医方案或合作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方案要求具体、细化、可操作,职工安置方案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队伍的稳定。公立医院是改制的主体,如因改革出现职工队伍不稳定等问题,由改制医院负主体责任。
(五)逐级审议审批。参与改制或合作的公立医院起草的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职工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报送市公立医院管理处,分析利弊并拿出明确意见后报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再报送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批。
(六)稳妥组织实施。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稳妥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拓宽社会资本投资和回馈社会的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进步。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引入社会资本办医工作。
(二)强化领导,确保落实。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工作,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切实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认真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细化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目的意义和各项政策措施,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以及处置公共卫生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推进社会办医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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