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8日
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上述债务的承担单位,即本办法所称的债务单位。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
本办法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湘政发〔2013〕9号文件所指财政性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即湘政发〔2013〕9号文件所指融资性债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收支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
第五条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日常工作由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债务总规模控制。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按10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2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全市在预算年度内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规模不得超过省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债务单位举债不得超过债务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债务规模额度。
第七条每年10月底前,债务单位按照下年度市政府安排的投资任务和自身的债务收支计划,向债务管理办公室申报下年度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债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存量债务以及债务风险度等因素,汇总编制下年度全市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债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再下达到市级债务单位执行。相关部门在编制下年度的政府投资计划时必须根据省下达的政府性债务规模额度,合理控制好政府投资规模。
第八条土地储备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规模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含储备土地可在5年内消化完毕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区)以储备土地融资的,由省财政厅在该地区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内核发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卡。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通知》(湘财金〔2013〕30号)执行。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
第九条债务单位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债务单位依法举借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另有规定外,应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发改委预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时,应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债务余额、所在地区债务风险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一条市级债务单位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时,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1.举借申请;
2.项目融资意向书;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市发改委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5.还款资金来源的具体资料;
6.财务报表;
7.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债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债务单位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益性范围;
3.债务资金是否已纳入债务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
4.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5.融资成本、债务期限结构是否合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债务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情况特殊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直接举借债务,不提供担保。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核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资金原则上由债务单位商财政部门开设债务资金专户。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资金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要执行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十六条债务单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向债务管理办公室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
第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要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按照年度偿债资金计划,及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对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债务单位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还款资金,明确还款期限。对债务单位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未在期限内偿还的,债务管理办公室可暂停其举借债务资格或停止拨付债务资金。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预警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府性债务以综合债务率为预警指标,以100%为警戒线。综合债务率用公式表示为:
综合债务率=(政府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调整系数×100%。
政府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0%。
综合财力=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调整系数分别为0.85、0.90、1。
第二十一条对综合债务率超出100%(含100%),但在150%以内(含150%)的县市区,给予黄色预警;对综合债务率超出150%的县市区,给予红色警告。
处于警戒线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规模,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债务化解的具体目标、时间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省政府要求将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提交省委组织部备案。
列入黄色预警的县市区,如未达到当年债务化解目标,市财政局适当调减其地方政府债券新增额度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视债务形成和债务化解等情况提请组织或监察部门采取通报、对其主要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化解债务。
列入红色警告的县市区,不得新开工涉及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新增公用经费支出。如未达到当年债务化解目标,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增加该地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视债务形成和债务化解等情况提请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地区主要或分管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问题严重的,及时提出组织调整建议,或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债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发布一次债务风险预警,抄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根据不同的风险级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或者通报。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风险准备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以后随债务规模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风险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1.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
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短期融资;
3.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使用风险准备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定。
1.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在发生偿债风险时,经审查批准,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
2.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在发生偿债风险时,经审查批准,可以暂时借用风险准备金用于偿债,借用额度控制在风险债务的20%以内,借用时间在一年以内。
3.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在发生偿债风险时,依上款规定,另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风险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建立自身的债务风险准备金,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偿债计划,确保按时偿还债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录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登记表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等资料,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纳入省财政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的融资平台公司才能举借政府性债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企业法人,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三十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债务管理办公室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财政财务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债务管理办公室。融资平台公司要定期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性债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财政对平台公司的资金拨付、往来结算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债务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性债务综合分析报告,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市级债务单位的绩效考核和市级平台公司领导干部的薪酬考核。政府性债务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由债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作为政府性债务状况评估的依据之一。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2.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3.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4.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5.未及时到债务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6.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上级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