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发〔2012〕21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株洲市行政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工作,加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奖励与贡献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并采取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已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进行的奖励;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三)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等次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奖励的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奖励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奖励等次的界定: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比例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或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有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维护社会稳定或防止、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见义勇为等特定情况下做出重要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八条本单位年度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2%,其中记功的人数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由承办单位商同级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系统性综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应根据参评的单位数和人数,由承办单位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适当的评奖数量。

第九条行政奖励对象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县处级干部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十条对同一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重复给予奖励。但有重大成就或有突出贡献又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到较高级别的批准机关给予较高等次的奖励。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行政奖励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重大行政奖励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实施专业性、技术性行政奖励,评审委员会多数成员应当由专家组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对全市的行政奖励进行清理、审核,及时向行政奖励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提出增设、调整、取消行政奖励奖项的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年度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者年终总结进行,由各单位自主组织。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结合年度考核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一般4-5年进行1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部署年度考核工作时下发实施方案。经自下而上推荐,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本系统综合奖励,一般4-5年进行1次,由主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计划。其中记二等功奖励的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对抢险、救灾、突发事件、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况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由主办单位及时商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其中记二等功奖励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原则上须在工作、事项、活动完成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奖励表彰。如果工作、事项、活动跨年度,时期较长,确须在完成前进行表彰的,原则上2-3年开展一次,由主办单位及时商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其中记二等功奖励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奖励工作要注重有关考核、评估结果的转化应用。凡公布了考核方案、办法,并按规定进行了全面客观考核的,考核成绩应作为相关评审、奖励的重要依据。

市政绩考核一类单位、市绩效评估先进单位,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获得省级表彰并位列全省前两名的,可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奖励工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数量、条件、评审组织等,应采取自下而上、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层层遴选,逐级审核上报审批,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的,须经主管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主管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综治、计生、610办等部门的意见,经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以适当形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本系统的综合奖励,须经主管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610办等部门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公示后,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厅局开展的全国、全省性系统行政奖励活动,由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进行。向上级推荐的奖励对象,须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在一定范围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610办等部门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后再上报。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拟奖励对象名单和事由,并向社会公布奖励结果。

第五章奖励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或由财政安排。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奖项、奖励经费进行汇总、清理,及时向市行政奖励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提出调整、增减的建议。

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开展的专业(业务)性评比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奖励单位自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行政奖励经费按“谁施奖谁开支”的原则进行,具体审批办法: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批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已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的,从专项奖励基金中按规定审批开支。

(二)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由主办单位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拨专款。已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的,从专项奖励基金中按规定审批开支。

(三)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和先进集体的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单位在“包干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审批列支。

(四)对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状或者奖旗和奖牌,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对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奖章、奖励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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