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发〔2013〕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政绩考核与绩效评估进行整合,在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实施绩效考核。现将《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

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量化计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的目标设置、考核奖惩要充分体现全市各项工作在“奋力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适用于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

第六条按县(市)、区、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7个类别,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正职、副职进行绩效考核。其中,垂直管理单位只考核领导班子,不考核班子成员。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市政协各委办室、各民主党派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绩效考核分别委托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市委统战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纳入绩效考核的单位,当年接受考核但不参与排名。

第三章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绩效构成为:工作目标、党的建设、社会公认评估,分别占75%、15%、10%;

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绩效构成为:工作目标、自身建设、社会公认评估,分别占70%、15%、15%。

第九条县市区工作目标主要包括重点工作(工程、项目)、为民办实事、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内容。

市直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包括重点工程与工作、职能工作、相关工作等内容。

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本单位工作职能综合确定,一年一定。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条县市区党的建设和市直单位自身建设包括队伍建设管理、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公共责任等内容,实行扣分制考核。

第十一条县市区社会公认评估由人民群众满意度、市直单位评价、市领导满意度和综合评价构成,主要评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干部作风、人居环境、就学、就医、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评估由服务对象、县市区、机关干部、市领导的评估以及综合评价构成,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工作实绩与社会效果、公正与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社会公认评估采取问卷调查、走访调查、会议评议等形式,依托相关单位和各级组织进行,其中综合评价等次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二条指标体系对应的单项考核指标由市绩效考核办确定考核承办(认定)单位。考核承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百分制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报送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A)和定性指标(B)。定量指标以绝对值(相对值)或增长率(平均值)的形式表示;定性指标指难以用数值界定,需要依据进度、质量、标准或要求、效果进行评估的指标。

定量指标分为正指标和逆指标,计分方法为:

(一)正指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项目分值。

(二)逆指标得分=〔1一(完成值÷目标值一1)〕×项目分值。

(三)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本项目分值的1.2倍,如超过则按1.2倍计分;最低为0分。

定性指标应逐项制定具体的扣分办法和标准。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一般只计基本分,不另行加分;没有完成的按要求实施扣分。

第十四条年终考核时,各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分别乘以分值权重后相加,结合加减分因素,确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分类别按20%、75%、5%的比例评定一、二、三等;县市区分为一、二、三等,其中县(市)、区一等各一名。

云龙示范区单独排名定档,其等次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其考核成绩予以确定。

第四章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绩效构成为: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分别占50%、40%、10%。

(一)履行岗位职责得分由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折算。

(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得分由市领导测评分、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和干部群众测评分组成,班子副职民主测评得分由党政正职测评分、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和干部群众测评分组成,分别占35%、25%、40%。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评价由考核组在年终考核基础上,提出定档计分建议,市绩效考核办审议后,提交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年终考核时,根据被考核者的各项得分,计算出最后得分,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党政正职一等的比例不超过被考核者的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其他班子成员一等的比例也不超过20%,县市区分党委、政府班子先按最高分各确定1人,市直部门在班子内先按最高分确定1人,剩余名额在不同班子中按高分到低分统一确定;得分低于850分的原则上确定为三等;得分低于800分的原则上确定为四等。

县市区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集中考核,省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等次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列入考核范围的领导班子成员,任现职6个月以内的,原则上不能评为一等。

第五章加减分处理

第十八条对领导班子按下列情形给予加减分:

县市区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在全市排位较上年每项每前移1位加0.5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上述主要指标增长率排在全市第一、二、三位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市直单位承担的省绩效评估指标在全省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分别加3分、1.5分、1分,排名后三位的分别扣3分、1.5分、1分;较上年前进2名及以上的加1.5分,后退2名及以上的扣2分。

县市区、市直单位本级受到国家级和省部级综合性表彰的,分别加4分、2分,属单项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视情况加4分。

县市区、市直部门本级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每次减20、10、5分;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减5一10分。

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第十九条对班子成员的加减分,按国家级、省部级2个层次,受表彰的,分别加20、10分;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3个层次,受通报批评的,分别减20、10、5分。

被纪检、组织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人(次)减10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30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可直接定为三、四类等次。

第二十条当年受表彰或通报批评项目加减分申报有效时间截至次年1月底,逾期的可在次年考核时申报。

加减分统一由市绩效考核办核定。同一事件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表彰或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加减分。加减分情况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表彰或批评部门、加减分值等。

第二十一条本地本单位因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领导班子直接评定为三等,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一等。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评优比例为: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

(二)与市直单位年度奖金挂钩。奖金基数逐年确定,一等单位奖金标准在基数上增加20%,二等单位不增不减,三等单位扣减20%。奖金发放范围为纳入考核的市直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奖金发放班子成员与非班子成员应拉开档次,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内部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县市区绩效考核排名一等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四)省垂直管理单位绩效考核排名一等的,比照市直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五)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排名三等的,党政正职个人考核档次不能评为一等,取消奖金。连续两年排名三等的,党政正职按有关规定免职或责令辞职。

县市区、省垂管单位、非财政拨款单位可根据当年考核等次给纳入考核的在职工作人员发放奖金,标准不高于市定标准,并报市绩效考核办、市财政局备案。所需资金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增发一定奖金;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三)被评定为二等的,年度考核定为“称职”等次。

(四)被评定为三等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

(五)被评定为四等的,予以诫勉;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甄别后,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减一定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取消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等的,按有关程序免职或责令辞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直单位年度奖励基数、县市区一等奖励具体数额、领导班子成员一等奖励额度由市委常委会一年一审定。

第七章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纪委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市委组织部部长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市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市绩效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市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承担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指导考核,统筹监督管理,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和奖惩方案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制定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负责。省对我市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的迎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第二十七条绩效考核一般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总体发展目标,对接省绩效评估要求,综合各单位自报工作目标和有关部门职能部门任务分解,拟制各单位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征求分管市领导及相关方面意见,经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二)加强日常监控。注重平时考核和日常监控,对被考核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进度、措施、质量等情况采取月调度、季督查、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的方法及时跟踪了解。

(三)组织社会公认评估。年中和年末各组织一次集中调查。市领导、机关干部、社会的公认评估、县市区与市直单位的互评结合年终考核进行。

(四)进行年终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和分线考核同步铺开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考核由市绩效考核办牵头组织;分线考核(指未纳入集中考核的单项考核指标)由各考核承办单位组织,原则上不单独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召开年终集中汇报督查会的形式,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五)综合评分定档。市绩效考核办对考核承办单位呈报的单项考核成绩、被考核单位呈报的加减分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提出班子和班子成员等次(排名)建议和奖惩方案,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六)通报考核结果。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绩效考核成绩,并采用适当形式在全市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八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承办单位、被考核对象、考核组及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绩效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考核工作咨询,受理举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管企业以及市管公立医院、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未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其他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11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单位分类名单

附件

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

考核单位分类名单

一、县市(5个)

炎陵县、茶陵县、攸县、醴陵市、株洲县

二、区(5个)

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单独排名定等)

三、市直经济管理部门(23个)

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房产局、市旅游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市畜牧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市招投标局

四、市直社会发展部门(21个)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两型办、市档案局、市体育局、市志办、市公积金中心、市食安办、市园林局、市职教园管理办、炎帝陵基金会办公室

五、市直执法监督部门(10个)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六、市直党群政务部门(32个)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工商联、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编办、市农办、市610办、市委老干局、市台办、市信访局、市委党校、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市委讲师团、市委党史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残联、市社科联、市贸促会、市红十字会、市行业办、市驻京办、株洲日报社

七、垂直管理部门(10个)

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株洲海关、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水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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