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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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意见
吉政办明电〔2014〕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深入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意义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在消防部门和社会单位之间搭建一个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社会单位通过信息化平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消防部门通过信息化平台对社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管。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重要举措,能够实现单位基本信息清晰化、动态信息实时化、档案管理无纸化、消防管理程式化,消防部门和社会单位之间能够进行实时互动交流,有利于提升社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消防部门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
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在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设置管理账号,建立单位户籍档案,将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及逐级落实情况、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人防措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物防设施,以及防火重点部位和控制设施监控检测等技防设施全部记录记载在“户籍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将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接受监督检查。一是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或者变更报告备案制度。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强化消防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保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管到位。二是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报告备案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保养和日常维护,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实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并每月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企业,要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强化单位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三是实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自查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每季度(火灾高危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要在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火灾高危单位还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常态化。
(三)不断改进和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单位在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的同时,可通过“户籍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功能,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系统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同时,通过工作交流平台学习先进单位消防管理经验;通过信息提示栏目,实时了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落实工作任务,及时掌握消防部门对单位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要求
(一)加强对“户籍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书考评内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督促下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落实责任。
(二)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制定出台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政府机关“户籍化”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各级政府部门,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培训、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进行“三项报告备案”。
(四)强化行业督导。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人防、粮食、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年终进行考评总结。
(五)强化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通过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重点单位未落实“户籍化”管理责任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进行提醒;对经提醒仍然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督促其履行职责。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信息化控制督导检查内容,配合公安机关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
(六)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和成效的宣传。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等重点单位将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知识纳入干部和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形式,提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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