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政办发 〔2010〕40号
颁布日期:2010-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意见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推动全省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人口计生事业统筹发展,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适用城乡生育政策人群

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人员,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下简称“农转城”人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二、合理确定生育政策过渡期

(一)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4年。4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农村村民生育政策以现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依据。

(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是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只要享受了其中两项及其以上的,即视为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明确“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社会制约政策

(一)“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二)农村村民变更为城镇居民或户口变更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之前违法生育的,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仍按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农转城”人员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及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违法生育的,也要按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四、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育龄人群户口、身份及婚育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变更,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确保生育政策适用准确。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新生儿落户、育龄人员户口迁移、婚姻状况变更、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健全户口迁出地与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之间户口

迁移信息的通报制度。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核实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范围。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迁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交流。

五、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乡一体化”服务优势

加强城市社区和所辖中心乡镇服务站建设。发挥县级生殖保健服务中心带动作用,强化乡级服务站的主体功能,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一、运转有效、县乡一体的管理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县域内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档案统一管理、查询,技术服务连续、便捷、稳定,不断满足城乡育龄群众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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