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意见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2〕52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2年10月12日)

市政府: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9]21号)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拟提高我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城乡低保标准计算口径是:城市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人口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计算。2011年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814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1年的月人均265元,提高到月人均296.9元,补助标准为243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5%计算。经在市区实地考察核算,2011年市区农村人均纯收入为6250元,调整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600元,补助标准为1259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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