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 文号:苏司通[2011]12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符合《办法》规定,如:“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变更后名称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
二、名称变更范围
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正常执业,没有按《办法》规定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三、名称变更步骤
1、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主管司法局提出变更名称申请;
2、分所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3、省辖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厅核准。
四、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分所名称变更的决议;
3、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正本、副本。
五、名称变更工作办理时间
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底。
六、有关事项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应使用变更后的名称。分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名片上使用新名称时加注变更前的名称。
2、律师事务所分所收到获准变更名称后,原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章等印章应上交主管司法局销毁,新印章(印模)应上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并及时到开户银行、税务等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的相关事宜。
3、律师事务所正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以及年度检查考核期间被责令整改未结束的,或者发生终止事由应当注销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整改结束允许继续执业的,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注销的,请抓紧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律师执业证统一报省厅更换。
各地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全称)
英文名称(全称)
分所变更名称(全称)
英文名称(全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总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辖市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厅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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