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印发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淮政发〔2014〕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非婚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已依法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兄弟或者姐妹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且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且其他姐妹无违法生育的);
六、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夫妻,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且经司法公证);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5月16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规定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通知》(淮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淮政发(2014)184号.doc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