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发〔2015〕5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淮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发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苏救办〔2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工作对象,强化源头预防和属地管理;加快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保护。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二)源头预防,强化责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层防线,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强化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共同责任。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各方合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对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对象主要是:
1.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至我市或我市户籍有流浪乞讨经历的未成年人。
2.本市户籍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因法定监护人死亡、失踪、服刑、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3.本市户籍的监护失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故意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4.本市户籍的其他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留守儿童,自身重病、重残未成年人,家庭贫困未成年人。
四、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构建未成年人社区保护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五、工作内容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利用市、县、乡、居“四级”救助网络,实现流浪乞讨救助巡查无死角。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将现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变更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尚未建立的要在6月底前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功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临时监护职责。各县(区)财政要切实加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设备、经费的投入,配足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明确1-2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村(居)委员会要聘请专、兼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专干),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摸底评估工作切实掌握辖区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确定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各乡镇(街道)要于4月底前建立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社区(村)建立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和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的促进机制。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有利条件。民政部门对已查实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其返回家庭;对确实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孤儿、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妥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3.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中对困境儿童的分类,将孤儿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另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4.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信息系统的开发使用。市民政局要在8月底前完成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运用工作。信息系统的端口按照“纵向延伸市—县—乡镇(街道)—村(居),横向延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服务模式,实现纵向横向全覆盖;按照“首接单位将不同类型、不同困境程度的未成年人信息推送至信息系统终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电脑自动数据分析、困境评估分类后,做出措施判断,再由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或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转介平台推送工作任务到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干预”的工作流程设置功能模版。9月底前纵向各级端口要完成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二)教育保护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沟通平台。学校要经常与学生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互相沟通其在校内和校外的表现,掌握未成年人的现实表现。对未成年人逃学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人员的劝学、返学工作,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查期间,所在学校应保证其受教育权。
2.实行孤、残等未成年人就近入学制度。在救助站临时安置的流浪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适龄孤儿,可采取就地就近的方式就学。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适龄未成年人适合接受正规教育的,任何教育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不得拒绝接收或附加任何条件;对于不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所在家庭或养育机构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为其选择其他形式的教育,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在有条件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适龄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儿童养育机构和儿童康复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点或机构,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人员。
3.加大困难家庭未成年人教育资助力度。继续实施“起跑关爱”工程,对主城区低保家庭中的适龄幼儿教育按规定给予补助,并不断将覆盖面扩展至全市范围;继续实施“助跑关爱”工程,对进入高中和大学阶段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按规定给予资助。
4.对流动适龄未成年人实行随迁入学制度。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就地就近“零障碍”入学,让每名外来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都能平等地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5.建立医院、学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服务中心制度。针对长年处于亲情缺失、教育失当、学习困难、监护缺失问题的未成年人,开展亲子教育、文化补习、临时看护、志愿服务等活动,实行“一对一”或“多帮一”结对,使其感受亲情、关怀和爱的温暖。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虐待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正常就学、就业。
3.完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积极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帮助解决其心理、生活、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四)就业扶持
1.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扶持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积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贷款和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帮扶力度。
2.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
(五)医疗救助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拖欠的费用由流浪乞讨救助经费或医疗救助基金垫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的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对符合“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或“明天计划”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属地乡镇(街道)要及时申报相关部门,及时给予救助。
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
(六)精神关爱
1.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为这部分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或临床心理科,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志愿者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常态化、制度化。
牵头部门:市妇联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残联
六、推进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强化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责,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指定专人,明确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向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护服务。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教育宣传。积极整合舆论资源,宣传部门要积极利用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阵地,系统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知度。积极宣扬和展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丰富内涵、社会价值和职业风采,努力营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良好外部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健全资金保障体系。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不断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投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