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助理管理工作,培育法律服务后备力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和律师行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聘用关系,辅助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市户籍(含暂住证);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条律师助理可以辅助律师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二)处理法律顾问事务;

(三)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四)办理各类申诉案件;

(五)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整理办案材料并归档;

(八)其他律师辅助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律师助理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社会保障条款。

第六条律师助理应当持《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从事法律事务辅助工作。

《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市司法局审核颁发。

第七条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县区属律师事务所向县区司法局提出,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提出,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六)体检健康证明;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九)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认真、详细填写《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第九条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认真、全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7日内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验。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五)其他不予颁发《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考察拟聘用律师助理的品行和素质。聘用后发现律师助理有不良品行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解聘,及时收回律师助理工作证并上缴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所执业律师的总人数。只有一名执业律师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助理不得超过两名。

律师事务所因执业律师流动造成本所执业律师总人数少于律师助理总人数的,应当及时裁减律师助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聘用律师助理:

(一)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律师助理不得从事律师助理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律师助理从事业务。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允许或者默认律师助理独立办理法律事务或者在法律事务文书上署名;不得采用出具、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或者其他方式为律师助理违规执业提供便利;不得为律师助理印制律师名片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的证明。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针对律师助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律师助理的教育和指导,规范律师助理的执业行为。

第十七条律师助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署名;

(三)以律师身份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法律顾问协议或者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四)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六)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损于律师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对律师助理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任务以及遵守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拟继续聘用的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县(区)级司法局申请续展律师助理工作证有效期。

第十九条律师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律师助理证,一年内不得指派其从事律师助理业务:

(一)以律师助理的身份独立办理法律事务的;

(二)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署名的;

(三)在名片、信函等处印签律师身份的。

律师事务所收回的律师助理证,应当上交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第二十条律师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律师助理证,并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

(一)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或者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四)扰乱诉讼、仲裁秩序,干扰正常的诉讼、仲裁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对律师助理的从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改正。

律师助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司法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助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按规定申领律师实习证,转为实习律师。

律师助理转为实习律师或者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律师助理证,并上缴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核销。

第二十三条律师助理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建立律师助理诚信档案。律师助理遵守本办法和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申领律师实习证和实习律师品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所的律师助理名单报市、县区级司法行政律师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5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相关文件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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