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现就公证行业服务“三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服务“三农”意识
各地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统一全体公证人员的思想,切实增强公证行业服务“三农”的意识。各公证机构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公证服务的特点、重点领域和内容,尤其是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的六项制度,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活动。要密切关注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涉农公证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
二、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一)运用公证手段,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
(二)认真办理土地整理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公证事项,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积极为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法律保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横向经济联合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积极服务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认真办理农村信贷公证,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参与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信贷环境,维护农村金融市场依法规范运作,积极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四)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劳动用工合同管理、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公证服务。积极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法律帮助,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认真办理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土地征用拆迁等公证事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活动,惩治坑农害农事件,认真办理涉及农民权益法律事务,依法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六)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职能,为农村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惠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村委会换届选举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村民自治的法制化水平。
(七)积极介入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化经营、招商引资、小城镇建设等活动,为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及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办理相关公证事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八)积极服务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围绕加快农村义务教育、抚养赡养、财产继承和分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民养老保险等民事活动办理公证事项,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倡导农村文明新风尚提供公证服务,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强和改进公证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公证服务环境
各单位要通过集中宣传、现场咨询方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宣传公证制度和公证法律知识;积极开展“公证服务进农村”活动,为农民提供直接的、面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不断增强农民公证法律意识。要结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学法律、讲权利、明义务,做到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自觉遵纪守法,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
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公证工作,加强与涉农工作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公证工作,在涉农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实施上主动运用公证工作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规范涉农公证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三农”的水平
(一)规范涉农公证收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严禁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提高涉农公证质量。要遵守涉农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对重大、疑难公证事项集体研究、讨论,提高办证准确性。要加强涉农公证检查,重点加强对涉及农村重大经济活动公证和农民重要权益公证事项的检查,规范办证行为,坚决制止侵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等公证违规行为。
(三)改进服务作风。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根据需要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办证效率。坚持证后回访制度,加强证后服务,对公证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反馈,特别是当产生纠纷时,要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用、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等方面纠纷,以及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等,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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