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0失效日期:2014-12-25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已根据2014年3月28日第二次修正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相应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五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方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二)、(三)、(五)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6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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