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秩序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文号:宁司规(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秩序的意见

宁司规(2010)1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深入推进公证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证服务秩序,制止和防范不正当竞争,改善和规范公证执业环境,维护公证行业的良好信誉和社会形象,促进公证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全市公证行业服务秩序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规范公证收费

(一)认真执行公证收费标准。公证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宁价费(2002)36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严禁以下列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收费:

1、以批量公证集中打包收费的方式;

2、以常年公证协议的方式;

3、以少收或不收副本费的方式;

4、以免费提供其它服务如翻译、代理文书、录音录像、邮寄等的方式;

5、其它违规方式。

(二)严格公证收费减免程序。符合规定减免情形的,需经主任或副主任(不得委托他人)批准,其他任何公证人员无权减免公证收费。

(三)规范公证收费行为。公证费应当由公证处自行向当事人收取,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代为收取。对确属在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中涉及招标投标、拆迁等公证需要集中收取的,应在卷宗中注明并报市局备案。公证收费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公证人员不得私自收费。收取公证费必须出具公证收费发票,发票出具对象为公证当事人,且做到一证一票。因同一办证目的而一人多证或多人多证的,或属批量公证的,需每卷附独立发票。

二、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之间应本着全行业一盘棋的思想,相互尊重,互相配合,同业互助,共谋发展。严格禁止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承诺或给予当事人回扣或其它利益;

(二)以任何方式和形式抬高自己,诋毁、贬损同行;

(三)违规设立公证办证点;

(四)随意简化公证程序;

(五)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违反业务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业务;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规范公证机构办证点

(一)严格控制公证处设立办证点。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可根据社会公证服务需求,在政府政务中心或房产、车辆、金融、招投标等专业市场中设立提供特定、专项公证业务的便民服务窗口。除因区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在公证处注册地以外设立开办综合性公证业务的办证点。

(二)设立办证点的条件:

1、设立的地点、场所有公证业务需求且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办证点;

2、开展专项业务的办证点至少有一名执业公证员驻点,开展综合性业务的办证点至少有两名执业公证员驻点;

3、设立的办证点能与公证处进行联网,实现网络办证。

(三)加强对办证点的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办证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公证员值班、公证受理范围、办证程序、财务(收费)管理等规章制度;

2、各公证处要加强对办证点的管理。除按规定设立综合性业务的办证点外,严禁在办证点悬挂公证处的牌匾;严禁随意简化或改变办证程序和工作流程;严禁超越专项业务范围开展其它公证业务;严禁以公证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承办综合性公证业务;严禁委托其它任何机构、个人承办或协办公证业务;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业务;

3、对所设办证点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备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四、规范常年公证行为

(一)理顺与常年公证服务单位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常年公证服务单位支付或变相给付任何回扣或利益。常年公证服务费不得包含公证费用,常年公证服务单位办理公证需要按照标准另收公证费。今后常年公证服务单位需要续签合同的,需在合同中明确“常年公证服务费不包含办证收费”的合同条款内容。

(二)逐渐减少常年公证服务单位数量。各公证机构应不以扩充常年公证服务单位为发展方向,要逐步取消常年公证服务方式,建立公正公平、和谐健康的公证服务环境。

(三)加强对现有常年公证服务单位的清理和规范。各公证处于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所有常年公证服务单位(包括订立的常年服务合同)报市局备案。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常年公证服务单位业务。

五、规范批量公证业务

(一)规范批量办证程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原则上应按照“一证一办”的总要求办理。对金融、涉外等公证业务,确实需要集中批量办理的,应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切实做到每证必查、每证必批。不得迁就当事人尤其是中介机构而违规办证,不得随意简化或颠倒办证程序,严禁先出证后审批。

(二)加强批量公证业务的管理。各公证处要重点抓好对办理批量公证业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批量公证的收费,加强对批量公证检查。要逐渐减少批量公证业务数量,将批量办理变为个案办理。要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做好批量公证业务的归档。

六、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

(一)严格执行公证员亲自办证要求。公证员应当做到亲自办证,对所办公证事项负主要责任。公证员必须亲自面见当事人,亲自审核相关证据材料,亲自拟写公证词。任何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自己的职责。

(二)明确公证员助理职责。公证员助理可以在公证员指导下,解答有关业务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表格,做好有关证明材料的校验核对;协助公证员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制作谈话笔录和立卷归档等辅助性工作。公证员助理不得代行公证员之职,严禁以公证员名义承办公证业务。

(三)加强公证审查。加强公证证据材料的审查。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注重证据材料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性,并留有相关记录。公证处主任要切实承担起审批职责,对公证事项从办证程序、证据材料的齐全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从严把关。

(四)加强公证人员的管理力度。公证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兼任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和利益。公证员应在公证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对因工作原因调离公证处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原则上应免去其公证员资格,对因特殊原因暂不宜免职的,应将其执业证书和签名章上交市局保管。

七、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各单位要教育引导公证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自觉维护全市公证行业的良好秩序,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公证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对照要求进行规范,及时纠正本部门和公证人员的不规范的做法,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该处罚的要处罚,绝不允许纵容姑息。

(二)完善监督制约措施。市局将把各单位执行本《意见》的情况纳入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对违规行为市局将视情形对公证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以下几种制约措施:

1、限期整改。对违规者发出警告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当年内不得申报和参加任何评先,公证员助理不得申报公证员资格;

2、通报批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申报和参加任何评先;

3、组织措施。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建议有关单位对公证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调离工作岗位的予以调离工作岗位,该辞退的坚决辞退。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属违反《公证法》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公证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加大行业惩戒力度。对违规行为,同时建议公证协会采取相关措施:

1、进行行业惩戒;

2、扣除公证执业保证金;

3、提请有关单位限制执业范围;

4、其它必要的措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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