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通政办发〔201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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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0〕152号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准则和法律依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开展人口普查、搞清人口状况,对政府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号召干部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二、强化配合意识。按《条例》规定的人口普查工作区域管辖原则,市区的人口普查工作分别由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各部门和单位,要跳出行政隶属关系的框框,破除等级观念,强化配合意识,积极主动地配合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三、切实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普查工作。市区各单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对象为现有人口和户籍人口,内部有常住人口或户籍人口(包括集体户、居民户、外来人员)的单位,由所在区人口普查部门按人口数量划定为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单位内常住人口较少、不足以划为普查小区的,其人口列入驻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社区)划定的普查小区。原则上各单位自行安排普查员进行普查,也可以委托驻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社区)聘请普查员进行普查。在建工程建筑工地、未建居委会或未纳入所在居委会管理的居民楼和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人口普查,分别由承建单位、居民楼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派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普查;也可以委托所在乡镇、街道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聘请。上述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必须接受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大力协助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条例》规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和培训工作细则》规定:“各单位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根据上述规定,为确保市区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需要按一定比例从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驻通单位抽调一批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具体人数见附表。各单位应抽调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的人员(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充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各单位必须在9月15日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所有抽调人员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分配到市区各普查小区,并于9月下旬参加业务培训,考试合格之后,依次从事绘制小区图、摸底、入户登记、编码、快速汇总、协助数据处理等工作,至11月底结束。普查任务完成后,各单位应给予抽调人员适当补贴。内部有普查登记人口的单位,经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批准,可按比例适当调整抽调人员数量。
附件:1.南通市市区人口普查抽调人员任务一览表
2.南通市市区人口普查抽调人员登记表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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