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市区活禽交易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苏府通[2015]20号
颁布日期:2015-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市区活禽交易的通告

苏府通[2015]20号

按照《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市卫生计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参考周边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恢复市区活禽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市区活禽交易。自公告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恢复各类活禽交易,活禽交易的地点仅限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非定点市场禁止活禽交易。

2016年12月31日后,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

二、严格活禽交易行为的监管。活禽交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非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含固定门店)的经营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强化对市场外流动活禽交易摊点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疾病监测与防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好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市食药监、交通、公安、环保、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确定恢复交易的时间和范围。

特此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