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苏府2014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
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苏府[2014]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4日起执行的《苏州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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