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12〕194号
颁布日期:2012-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2〕1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

“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开展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5号)、《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暂行)的通知》(苏办发〔201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凡是不涉密、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及时公布。重点报送机构人事、文件法规、发展规划、重要会议、统计信息、财政审计、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重点项目、实事项目、应急管理、科教文卫、重点工作、计划总结、人大代表建议公开、政协提案公开、市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等方面的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3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

(二)民生服务信息。政府网站是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报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服务类信息。重点报送教育、社保、民政、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交通、证件办理、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监管、价格监测、“三农”服务、婚育收养、企业开办、经营纳税、未成年人、青年人、老年人、特殊人群服务、社会公益、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3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

(三)工作动态与热点信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报送领导重要活动、具有指导性的工作创新成果和经验、需要公众知晓或参与的工作动态信息,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信息。要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及处理结果等。报送信息以原创为主。被采用的,每条计3分。此类信息每单位每月采用量一般不超过90条,超出部分每条计1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

(四)政策解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全市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根据职能和范围主动报送权威性解读;政策解读不得简单摘抄文件内容,一般应在文件出台或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被采用的,每条计10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

(五)网上办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为公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作为政府网站的重要职责,主动开展方便快捷的网上办事、查询服务。要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0〕140号)的规定,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全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市级部门和单位往百件实事网上办、查询总汇、便民服务等栏目报送新增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同一或同类服务项目分拆多次报送的,不重复计分;各市、区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便民服务等栏目报送新增信息被采用的,每条计5分,同一或同类服务项目分拆多次报送的,不重复计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

对于办理事项能够及时更新并主动向“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每年给予基准分150分。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办事的保障情况进行巡检,不按规定及时报送变动更新情况的,每发现一次从基准分中扣减10分,直至扣完。

(六)在线调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自身重点工作,开展网上调查活动.通过分析调查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开展调查活动的,每次计10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次另加20分。调查结束后,及时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反馈结果的,每次加10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次另加20分。

(七)意见征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重要政策出台前,应开展民意征集调查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意见征集的,每次计10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次另加20分。意见征集结束后,及时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反馈意见征集结果的,每次加15分;被推荐到“中国江苏”政府网站并采用的,每次另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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