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4〕89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

为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要求落到实处,按照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等五部门《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启动条件及适用对象

1、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超过3%(含3%)时,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超过5%(含5%)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再增加50%。

2、当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超过3%(含3%)时,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超过5%(含5%),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再增加50%。

3、当我市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平均价格月度涨幅超过8%(含8%)时,按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实际增支额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与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三)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月发放。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资金来源:除失业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其余补贴资金仍按《关于建立泰州市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增支与价格补贴挂钩机制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家庭价格上涨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泰价综〔2010〕224号)文件执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及姜堰区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参照执行,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二、职责分工

价格部门牵头负责联动机制的完善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发布的指数信息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通知各地统一实施。提出困难家庭生活费价格临时补贴请示,报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补贴发放情况的督查。

民政、人社部门和工会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核定相关补贴对象,在资金到位后10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汇总、审核补贴发放情况,于发放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加盖部门公章后反馈给价格、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负责38个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及困难家庭实际增支额的测算,并及时向价格部门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联动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上突出位置,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时限,狠抓落实。本通知自2014年7月起开始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符合启动条件指数发布后的30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积极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看待联动机制作用,为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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