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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14〕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660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江阴市、宜兴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落实低保标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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