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14〕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660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江阴市、宜兴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落实低保标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