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14〕6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一)土地资源调查。建立土地资源和政府性债务动态平衡机制,对市区经营性用地资源进行摸底,为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务风险分析提供数据来源。市区土地资源调查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并建立相应台账,同时相应调整期后3年的土地资源规划方案,由市国土局、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2014年一季度前完成首次调查。

(二)土地收储计划。每年1月10日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计划以及当年度土地储备机构政府性债务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各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列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计划以及当年度土地储备机构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市财政局。

(三)规模卡审批。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统一对各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计划进行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上报省财政厅。逾期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市财政局不再受理。

(四)融资方案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及时向市债务办提交具体的融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资金用途、增信措施(担保)等需要提交的资料。受市政府委托,市债务办对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批。各市(县)、区政府对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五)跟踪管理。融资合同签订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将融资合同交市债务办备案,同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每个融资合同开始提款后的当月起,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报送资金使用表。土地储备资金应与土地储备中心单位运行经费实行分账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宗地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管理,规范和加强成本支出的核算工作,按照“宗地核算”的原则,建立宗地核算台帐,列清各项成本费用,做好收储阶段和交付阶段的成本核算工作。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要按照市级政府项目前期征地、房屋征收(拆迁)资金审核工作流程,做好宗地成本的跟踪审核工作,并在宗地出让完成后,及时做好宗地成本决算审核工作。

各市(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做好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跟踪管理工作。

三、规范市级融资单位的融资管理

(一)计划管理

每年1月10日前,市本级有融资需求的融资单位(以下简称融资单位)要向市债务办提交本年度融资计划(包含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融资计划要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围绕承担的各项建设项目任务,并结合自身偿债能力编制,应包含举借额度、使用方向(年度投资需求、资金偿还需求、借新还旧金额)、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

根据苏政办发〔2012〕6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债务办对融资计划中的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进行界定和分类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结合省下达的风险控制指标和债务风险增长情况,批复下达市本级当年度的融资计划,明确融资工作的指标要求。融资计划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下达,年中视执行情况,可进行1次调整。

(二)审批(备案)

1.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市本级融资单位对照下达的融资计划,与金融机构达成初步意向后,要及时向市债务办提交具体的融资方案,融资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资金用途、增信措施(担保)等需要提交的资料。受市政府委托,市债务办对融资单位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批。融资单位用于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用于融资单位的自营性项目。融资单位的公益性项目融资合同签订后即交市债务办备案,同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每个融资合同开始提款后的当月起,融资单位报送资金使用表。市债务办协调市本级融资单位在融资落实过程中的担保、基础信息提供等事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

2.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市本级融资单位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签订合同时,即交市债务办备案。

四、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约束机制

(一)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对辖区内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方案的计划管理、审核批准和备案制度。每年一季度各级债务办将本辖区的融资计划报市债务办,并结合上年末的风险指标情况,对本辖区的债务风险作出分析和说明。融资计划若有调整,应将调整计划在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债务办备案。各区政府认为重大的融资事项,报市政府审批。

(二)有效约束。自2014年起,市债务办参照财政厅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提示办法,对上一年度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核算,加强对风险超过警戒线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警示等措施,并责成其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偿债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对情况较为严重的,停止土地融资初审以及其它融资审批资格。不按规定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信用支持,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对涉及的融资单位和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严控风险。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已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地区,债务余额原则上不得增加,如确需新增债务余额,须报市债务办批准。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风险未超过警戒线的地区,其当年债务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且债务风险不得超过警戒线。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统一交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有效运营。各区要将偿债准备金制度建立情况报市债务办备案。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关于做好江苏省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年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财预函〔2014〕1号)要求,如实填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债务管理系统填报工作纳入财政工作考核体系,市债务办将组织对有关地区、单位的填报质量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地区、单位准确、及时地向省财政厅汇总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今后,各地区、单位凡出现债务数据严重不实、举借债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等情况的,将依照苏政办发〔2013〕13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市政府在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核定、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方面,进行相应扣减。

六、其他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债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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