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4〕2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精神,努力化解我市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现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积极意义
产能过剩,势必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对照国家和省化解产能过剩的行业,我市涉及钢铁(粗钢)、水泥和船舶三个行业。2012年,我市炼铁和炼钢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9.2%和75%,水泥熟料和粉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9.1%和76.3%,船舶产能利用率64.0%。
我市的钢铁、水泥和船舶行业,虽然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总体上存在企业规模偏小、技术水平偏弱、产品层次偏低、资源环境压力明显等问题。近年来的发展,总体呈现“低增长、低效益、高剩余、高能耗”的特点。这三个行业,约消耗全市工业能耗的36%左右,贡献16%的产出总量。因此,各地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化解产能过剩。要经得住化解产能过剩所带来的阵痛和对局部地区、行业所带来的“伤筋动骨”,把化解产能过剩作为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一项关键措施来抓,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集中配置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上,实现“脱胎换骨”的转变,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执行上级政策相结合、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和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通过4年努力,初步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现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能结构得到优化,产能利用率保持合理水平。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钢铁行业。全市压缩钢铁产能200万吨以上;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行业经济效益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水泥行业。全市压缩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产能100万吨以上,水泥生产企业减少10家以上,前10家水泥企业生产集中度达到70%以上;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等新产品。
——船舶行业。充分挖掘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外需求潜力,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提升高端产能比重。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控制新增产能
1.加强项目管理。对钢铁、水泥、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取水许可、洪评、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不按规定越权审批新增产能项目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经论证并报经省市二级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和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对产能过剩行业已建成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省、市二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境保护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水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予以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低端产能
1.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在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并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在钢铁、水泥、造船等行业再排出一批落后、低端产能予以淘汰。鼓励企业自主淘汰,退出落后、低端产能。支持企业以关停、更新、改造、搬迁等方式退出一批相对落后产能,提升改造发展先进产能。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2.加快形成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以高于国家要求的质量、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形成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各地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并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相关生产许可证。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环保、安全要求的技改项目建设实施减量置换,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产能减量置换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减量置换产能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到2015年,全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未列入国家工信部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生产线公告的一律淘汰。
3.严格实施行业准入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产能过剩行业的能源消耗、节水、环境保护等准入门槛。质监部门要严格核发产能过剩行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国土部门要加强过剩行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产能过剩行业用水效率控制。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并对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开展环保核查,责令环境违法企业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的企业,提出关停建议,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实施关停。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控制信贷投向和规模。
(四)大力推进行业调整优化和企业技术进步
1.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通过要素重新整合实现综合竞争力提升。加大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以增量投入高效整合存量,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产业链,压缩过剩产能。支持同行业企业组成产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实现限产增效。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全市钢铁、水泥和船舶行业产业布局,各地按省化解过剩产能的方案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调整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企业调整搬迁、退城进园和跨地区产能置换,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3.加大企业技改力度。落实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项抵扣、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税等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质量品牌,促进企业转型、产业升级。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开发高附加值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新技术、新工艺。支持企业改善装备水平,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生产控制和经营水平。
(五)加大力度拓展市场
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钢铁、水泥、船舶优势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与周边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通过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输出过剩产能。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引导、规范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活动,重点鼓励资源、市场两头在外的企业向国外转移,并带动技术和设备出口。
2.加强地区间产业合作。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生产要素价格低、环境承载能力强等比较优势,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过剩产能行业或企业整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并在产业转移中实现提档升级。
3.积极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实施绿色建筑工程,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建设,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落后船舶和小吨位船舶。
(六)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
1.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节水、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取水、河湖占用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安全和质量监管,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2.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税收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各级政府的财政性专项引导资金对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予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3.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实施资源、能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
四、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市政府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制定政策、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国资委、住房保障局、规划局、无锡地税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无锡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县)区政府为协调小组成员。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的检查、督查和实施行政许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政策措施。市经信委要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发布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国土局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保局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水利局强化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取水许可、防洪影响评价等管理;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无锡质监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相关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制订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落实金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对化解过剩产能的财政支持政策,研究制订我市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小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给予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三)强化环保资源监督管理和完善价格政策。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强化项目用地和岸线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制定高于国家要求的能耗、污染排放标准,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价格和惩罚性价格政策。
(四)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市人社局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五)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国发〔2013〕41号文、苏政发〔2013〕162号文和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对钢铁、水泥、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取水许可、洪评、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按年度落实
2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
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
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
2014年6月
底完成
3
对产能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
示,经省市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
2014年5月
底完成
4
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产能过剩行业的能源消耗、节水、环境保护等准入门槛。并按有关政策要求对违规建成项目加强管理
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人社局、水利局、无锡质监局,无锡银监分局
按年度落实
5
落实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市经信委、发改委、无锡质监局、无锡地税局、国税局,无锡银监分局
按年度落实
6
支持企业与周边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通过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输出过剩产能
市商务局
按年度落实
7
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发展绿色建筑,推广高标号混凝土、高强钢筋、装配式建筑等应用。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
市建设局、规划局、住保房管局
按年度落实
8
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建设,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落后船舶和小吨位船舶
市交通运输局
按年度落实
9
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市经信委,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国资委、国土局、人社局、财政局
2014年6月底完成
10
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违规建成项目予以淘汰。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并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在钢铁、水泥、造船等行业再排出一批落后、低端产能予以淘汰。鼓励企业自主淘汰及退出落后、低端产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无锡质监局、安监局
2014年5月底完成
11
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价格政策,形成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市经信委、环保局、物价局
按年度落实
12
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环保、安全要求的技改项目建设实施减量置换
市经信委、发改委
按年度落实
13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节水、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安全和质量监管,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明晰的市场监管机制
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商务局、无锡质监局、安监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按年度落实
14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局
按年度落实
15
坚决清理废除地方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税收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无锡地税局、国税局、无锡工商局
2014年年底完成
16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性专项引导资金对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予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经信委、无锡质监局、无锡工商局
按年度落实
17
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实施资源、能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
市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
2014年年底完成
18
依法做好涉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和项目的监管与调控?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先进产能,以及传统产业中产能过剩行业的改造提升,在财税、金融、土地、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无锡质监局、安监局
按年度落实
19
制定高于国家要求的能耗、污染排放标准,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市经信委,物价局、环保局
2014年年底完成
20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提出关停建议,企业所在地政府实施关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按年度落实
21
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市国土局、交通运输局
按年度落实
22
强化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取水许可、防洪影响评价等管理
市水利局
按年度落实
23
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局
按年度落实
24
根据国家和省对化解过剩产能的财政支持政策,研究制订我市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市经信委、财政局
2014年底完成
25
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小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2014年6月底完成
26
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市国税局、经信委
2014年年底
完成
27
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市国税局、商务局、财政局
2014年年底
完成
28
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市人社局
按年度落实
29
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
市监察局、经信委、发改委
按年度落实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