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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锡政发〔2009〕11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09〕11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由原月人均350元提高到月人均380元。
二、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的比例,实行正常增长机制的同时,执行不低于月人均260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
三、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四、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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