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
队伍建设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013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随着新时期民政事业的发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民政工作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扩展,服务对象日趋多元化,基层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更加关心和重视基层民政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各级编制、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考核督查力度。
二、理顺机构设置,加强力量配备
(三)规范基层民政机构设置。加强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落实民政工作职责。在镇(街道)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综合办公室,统一加挂民政办公室的牌子。
(四)理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举办该机构的市(县)、区政府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管理,市(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五)配备服务管理人员。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在核定的镇(街道)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主要承担社会救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减灾救灾、双拥优抚、民政会计等服务管理工作。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常住人口超过5万(含5万)人、少于10万的,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常住人口在10万(含10万)人以上的,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人员时,应至少配备1名行政编制的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配镇(街道)社会工作专职人员1名,主要负责专业社会工作,其待遇参照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人员标准。按照社区扁平化管理要求,在村(居)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
三、规范用人机制,强化队伍建设
(六)优化人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岗位人员空缺时,必须通过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民政管理服务岗位。对于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人员,且在社区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从优录用和选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的镇(街道)民政公益服务岗位人员空缺时,应当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七)抓好教育培训。围绕新时期民政工作要求,各市(县)、区民政、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新知识、新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融专业社会工作和民政业务技能于一体的专业化、职业化教育培训体系。
(八)实行持证上岗。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全市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应全部持有省级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新上岗人员应在上岗后一年内取得上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鼓励基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到2015年,45周岁以下的基层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均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四、健全制度规范,落实经费待遇
(九)规范工作制度。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规章制度,做到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十)保障管好经费。保障落实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将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民政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十一)落实社工待遇。对于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含公修课)、取得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聘用到社工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等级待遇。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200、300、500元的标准发放补(津)贴。
(十二)改善工作条件。按照民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救灾减灾专业化要求,改进办公条件,增强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管理服务能力。配备专门的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灾害应急救助装备。充分用好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切实提升业务工作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提升效率、服务群众。
(十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民政局要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定期对各市(县)、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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