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1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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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7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林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林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蔬菜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龙头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职责,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促进生物农业产业发展,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观光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进出口、农产品流通等政策;编制全市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联系各农产品行业协会,引导发展农业多种经营。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各类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工作,参与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三)促进全市生物农业发展。编制全市生物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支持生物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指标;负责生物农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生物农业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负责生物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农业生产统计和宣传工作。
(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五)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工作;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六)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七)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工作和封山育林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承担全市经济林、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参与全市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工作;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
(九)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十)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责任。承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渔业产业布局的建议,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种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联系、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十一)承担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畜牧业发展管理的责任。编制畜牧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调整;组织落实动物福利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畜牧业标准化建设和畜牧业地方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负责规划、指导、监督、管理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对全市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防疫监督;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工作;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负责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发布质量监管信息;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水产养殖用鱼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十五)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农林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协调处理全市渔业重大突发事件,参与查处较大渔业纠纷和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指导农林各产业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六)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制定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十七)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八)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后勤接待、资产管理、行政事务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组织起草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农业的条款提出意见;承办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三)综合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编制全市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农业龙头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拟订全市大宗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监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和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组织拟订农副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指导农副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培育、保护和发展优质农产品和农产品品牌;负责全市农业统计工作。
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委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负责部门对外宣传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和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并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系统支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农业系统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五)农业资源开发处
拟订农业资源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指导编制全市农业资源开发和对外招商项目,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对外交流和外向型农业等工作。
(六)农业处
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高效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设施农业等各项工作;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基地、各类农业现代化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做好全市农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管理和统计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种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提出种植业发展政策建议;实施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粮食(良种)补贴和综合补贴等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农作物肥料、种子、农药生产与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种植业生产事故鉴定和损失评价等相关工作;掌握阶段性农业生产情况,负责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市属蔬菜基地的规划、开发、建设和保护工作,平衡年度产销计划,协调处理好产销矛盾及各方面关系;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工作。
(七)农业环境与生态保护处
参与起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全市生态农业项目建设,拟订农产品无害化生产和农村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项目的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牵头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质量认证并承担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九)渔业渔政处(市渔政监督支队)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渔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承担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太湖清水渔业项目建设,协同组织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水产种苗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疫情监控、报告扑杀,建立疫情及防疫物资储备体系;协助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质量;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负责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及渔政检查员的考核工作;联系、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十)畜牧兽医处(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办公室)
拟订全市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畜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种畜禽场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防疫、兽药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兽医医政(动物诊疗、执业兽医)、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产业统计、形势分析和产业信息宣传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和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动物疫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工作;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工作;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林政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市级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运输,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履行职责;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湿地保护管理处
编制和执行全市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划,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各级湿地生态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以及湿地保护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宣传普及湿地知识。
(十三)生物农业发展处(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生物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支持生物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指标;负责生物农业园区(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生物农业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负责生物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管理;负责生物农业生产统计和宣传工作。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发展规划;承办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及技术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承办全市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和职称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档案的收集、验收和归档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农委系统各类技术培训和绿色证书的发证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五、其他事项
市农业机械局由市农业委员会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