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1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部署,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宿迁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宿迁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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