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5〕54号
颁布日期:2015-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宿迁市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

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体系,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着力加快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积极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内容,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作用,进一步强化社区保护和服务,构筑网络化的发现、保护、救助机制;凝聚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帮助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的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

三、工作对象

(一)散居孤儿、处于流浪或者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

(二)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三)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自身遭遇重病(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重残(2级以上的残疾)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低保户家庭因贫困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

(六)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

(七)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急需帮抚、帮教、就业培训以及法定代理人不尽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

(八)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经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

(一)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

1.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并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2.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依托救助机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会同共青团组织建立以12355热线等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综合在线服务体系,24小时畅通接受社会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报告和求助,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档案收集、整理、分类、接受求助和转介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排名第一的为本项工作任务的市级牵头部门,下同)、教育局、公安局、城管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支持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救助保护

1.民政部门要组织社区(村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对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或面临重大困难的,社区(村居)要及时向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报告;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未成年人,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监护人。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协调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3.民政部门要统筹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4.立足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的儿童福利制度和应急救助机制。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确保按时足额打卡发放。对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对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发放生活费补助;对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残重病和流浪乞讨等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5.突出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孤儿较多的县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切实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引进补充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专业结构合理的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三)教育保护

1.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2.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协助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做好教育矫治工作,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3.提高低保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补助标准。

4.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5.结合阳光助学活动,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给予资助,向民政部门及时报送信息,落实对接工作,按照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要求予以落实。

6.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在原有基地中开展专项的课程和项目。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四)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依法审查、受案。

2.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时,应将其带离,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或护送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3.对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已安置到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4.对因监护缺失、监护失当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劝诫、制止无效时,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快速处置,协同报案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落实监护干预和保护,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予以临时安置照料,协调法院、检察院及时受理、裁决相关案件,并协同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实施监护权转移。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帮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格依法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做好犯罪记录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7.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后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问题,尽快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支持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五)就业保护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开辟特殊服务通道,依托各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培训。

4.残联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残联,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六)医疗保护

1.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做好筛查工作,积极申报“明天计划”拓展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2.为流浪乞讨或无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救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3.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辖区福利机构,有效制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为,预防私自收养、私下买卖等行为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七)精神保护

1.加大对留守儿童、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和监护失当等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

2.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妇联牵头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3.加强志愿者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资源支持,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升学就业等问题,营造关爱和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4.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作用,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妇联、团市委,市教育局、民政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市级层面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局局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信息通报、议题征集、工作督办等日常工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抓好工作推动和疑难问题的解决。

(二)健全工作网络。民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妇联等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之间要坚持四级联动,上下衔接,有效呼应,避免帮扶盲区,加快建立形成齐抓共管、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文明办、共青团、妇联、法院、检察院、公安、城管、司法、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建设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平台,实现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社区保护。各地要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的主体作用,组织指导社区(村居)做好入户走访、摸底排查、监护干预、帮扶转介、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具体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络机制,及时掌握上级要求,反馈基层信息。要加强社区志愿者服务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巡查、发现、报告和护送保护工作。在困境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协同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建设“傍晚学校”。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地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参与,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就业、安置、助学、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对从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辅导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指导。

(五)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责任人的义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每年开展以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免受侵害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资金,确保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七)严格督促检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单位要认真制定落实推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5年5月~2015年6月)。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围绕困境未成年人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专项档案和信息库,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以政策宣讲、法律普及、心理知识辅导为重点,同步开展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业务培训。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搭建工作框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7月~2015年9月)。各地召开动员部署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目标,落实推进节点。要加强工作研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逐步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定期搜集和研究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强化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协同的新举措。各地每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科学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开展周期性效果评估,全面总结提炼工作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构建具有宿迁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附件:1.困境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

2.困境未成年人汇总表

3.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转移或替代照料审核表

4.困境未成人护送对接流程图

附件1

困境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

未成年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户籍

家庭电话

家庭地址

就读学校

证件号码

学校电话

困境未成年人类型(在□中打√,可多选)

孤儿□/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

有流浪经历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其他情形请注明:

是否符合计生政策

是□

否□

何时何地接受过何种帮扶

家庭保障情况

当前最需要的帮助

(在□中打√,可多选)

助学□助困□助医□助业□其他(请注明)

家庭情况

家庭

成员

姓名

年龄

工作情况

月收入

文化

程度

父亲

母亲

家庭主要困难及需求评估

所在街道(乡镇)意见:

(盖章)

未成年人需求评估

所在学校意见:

(盖章)

帮扶计划

区(县)

民政局意见

(盖章)

填写单位(盖章):编号: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2

困境未成年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户籍

家庭住址

帮扶措施

联系方式

1

2

3

4

5

6

附件3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转移或替代照料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日期:

姓名

年龄

性别

住所地社区(村居)

法定监护人情况

法定监护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联系方式

父亲

母亲

监护转移或替代照料原因

临时监护、替代照料责任人

落实情况和不予落实的原因

祖父母、外祖父母

签字(盖章)

兄、姐

签字(盖章)

其他亲属及朋友

签字(盖章)

父、母所在单位

签字(盖章)

所在社区(村居)

签字(盖章)

民政部门照料安排

签字(盖章)

说明: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转移需附法院判决材料

附件4

困境未成人护送对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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