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3〕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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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宿迁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宿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创新思路、依法行政、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统一受理、一窗填报、信息共享、分别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要求,优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实现审批时限缩短、市场准入成本降低、监督约束强化和审批效能提高。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事项。
三、并联审批事项
以进驻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住建、商务、公安消防、农业、国土资源等14个部门的27个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事项作为并联审批实施事项(附件1),涉及22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附件2)。
四、并联审批模式
根据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可分为依法无需前置审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设立三种模式。
(一)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无需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批准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由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分别审批,统一发放证照。
(二)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在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行审批,出具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工商部门根据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核准登记后由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分别审批,统一发放证照。
(三)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工商部门或相关审批部门因对申请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许可经营项目或在审批过程中因其他原因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确认无需许可审批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由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分别审批,统一发放证照;需要许可审批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行审批,出具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工商部门根据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核准登记后由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分别审批,统一发放证照。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审批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审批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默认无需许可审批,相关的法律责任由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承担。
五、并联审批流程
(一)一窗咨询、一次告知。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综合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发放相关部门申请文书或表格,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二)一窗收件、一次录入。申请人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向综合窗口申报,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的基本信息录入并联审批系统,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收件编号,并流转至相关审批部门,同时将书式申请材料分送上述部门候批。
(三)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在收到综合窗口递送的书式申请材料后,出具《并联审批收件交接凭证》,依法依承诺期限作出受理及准予许可决定,及时将相关许可文书及证照信息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回传或扫描上传。后续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系统中采集的上述许可文书及证照电子数据或扫描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一窗收费、一窗发证。各审批部门在完成准予许可决定后,分别将许可文书、证照及需要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电子数据或书式材料及缴费凭单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过电话、短信平台、发送电子邮件及网络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收件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缴费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后对相关审批部门的书式材料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领取许可文书、证照及其他资料。
六、网络运行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依托宿迁市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并联审批参与部门通过网络技术改造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审批部门内部工作有上下级分工的,在审批部门内部完成,完成后由本级审批部门在网上反馈审批结果。按照内外网分割的原则,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向并联审批参与部门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放,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在并联审批内网完成;政策法规、并联审批结果在外网发布,申请人可实时查询。
七、实施步骤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采取分层、分类、分步骤实施。
(一)市本级2013年9月先行启动10个部门的13项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工作;2013年12月启动7个部门的8项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工作(首期和第二期的审批部门有交叉或重复)。以上审批事项仅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
(二)各县、区2013年10月启动对应市级10个部门县区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工作;2014年3月启动对应市级7个部门的县区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和县、区本级3个部门7个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工作(首期和第二期的审批部门有交叉或重复)。以上审批事项仅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
(三)市及各县、区2013年11月启动非有限公司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并联审批工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参与,实施事项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设立登记事项。
八、组织机制
(一)建立宿迁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并联审批办公室由市政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工商局协助,各并联审批部门参加,负责并联审批运行中具体业务工作的沟通、协调及处理。各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协调推进并联审批工作。
(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窗口由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组建,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的咨询、收件、基本信息的录入、办件流转的组织、协调,汇总办件的审批结果,统一收费、发放证照以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各并联审批参与部门要加强对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向综合窗口及时通报审批进展情况,按时完成审批业务;审批事项、程序、要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告综合窗口。各县、区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的组建和工作运行可参照办理。
九、监督管理
建立电子监察系统,由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对并联审批办件进行全程监察、监控。通过实时查看办件基本信息、办件流转信息、各并联审批参与部门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信息等进行时效监察,对将到期办件进行预警提示,对超期办件进行督办,对办件效率实施全程考核。综合窗口在完成办件后,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理信息档案》,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并予以测评考核。
附件:1.并联审批实施项目
2.并联审批实施事项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类型
附件1
并联审批实施项目
序号
并联审批实施事项
审批部门
实施时间
1
内、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市工商局
2013年9月市级启动实施;2013年10月县区启动实施相应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
2
审核批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市质监局
3
税务登记(国税)
市国税局
4
税务登记(地税)
市地税局
5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经营
市交通运输局
6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
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8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批发)
10
餐饮服务许可
11
娱乐场所等消防意见书
市消防支队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乙种)
市安监局
13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娱乐场所等)
市环保局
14
道路客运经营
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2月市级启动实施;2014年3月县区启动实施相应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
15
水路运输经营
16
水上加油站点设立
17
燃气经营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
采矿权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1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环保局
20
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市商务局
21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市卫生局
22
兽药经营许可
县区农业(林业、兽医)主管部门
2014年3月
启动实施
2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24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5
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26
食品流通经营许可
县区工商局
27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县区安监局
注:1.第2、3、4项为行政确认事项,第11项为日常监管事项。
2.以上项目如遇政策调整被取消或暂停行使的,不再参与并联审批。
附件2
并联审批实施事项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类型
序号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类型
审批部门
1
无需前置审批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
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2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除外)单位设立
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3
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
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4
药品经营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5
医疗器械经营可
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6
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8
娱乐场所
卫生局、消防支队、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9
普通客运经营单位
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0
水路运输经营单位
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1
水上加油站点
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2
燃气经营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3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
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16
营利性医疗机构
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7
兽药经营单位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18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19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20
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21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
县区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22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
县区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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