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09〕122号
颁布日期:2009-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无主精神病人是指无法定监护人或者暂时脱离法定监护人流落在外的精神病人。

(二)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1.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2.实施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

3.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

5.其他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

二、管理原则

(三)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责任区民警负责辖区内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部门协作原则。各级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残联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3.集中收治原则。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宿迁康宁医院、沭阳县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泗阳县精神病院为我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分别承担辖区内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任务。市区及泗洪县辖区内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宿迁康宁医院负责收治。

4.属地安置原则。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由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结清医疗费用,领回监护。无主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外地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护送至病人所属地民政部门。

5.分级负担原则。有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控经费由监护人承担;无主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和市外精神病人收治管控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三、部门职责

(四)各级政府是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残联等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病人救治与管理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精神病人的救治及管理协调日常工作。其中:

1.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负责牵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救助工作,遇有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在其病情未发作、且需要救助时实施救助,对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协同卫生部门移送定点医院救治,并协助公安部门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2.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审核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负责对精神病人病情进行甄别、诊断和救治。

3.公安部门负责移送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约束。

4.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卫生、民政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将其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5.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及社会管理工作经费。对救治无主精神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核拨付,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6.司法部门负责落实精神病人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监护人职责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六)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无主精神病人由市、县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七)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对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负责领回;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负责送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安置。

五、医疗费用

(八)参加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其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其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承担;市外精神病人和无主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分别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

六、鉴定和管理

(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十)公安、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时,应及时和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收容救助。需要医疗救治的,由民政部门护送至定点医院,办理交接手续。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机关要协助民政部门将病人强制送到定点医院治疗。

(十一)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的强制看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十二)收治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看护治疗,保护精神病人身心健康。

(十三)强制入院看护治疗的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年老体弱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办理出院,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属宿迁本市户籍的,由监护人所在地村(居)委督促监护人领回。非本市人员且无人领回的,由民政部门护送回原籍。

(十四)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以防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十五)精神病人在治疗期间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因抢救无效死亡的,经公安、卫生部门查实,是本市精神病人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现行江苏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卫生部门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社会上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

(十六)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履行职责时由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八)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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