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2〕11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

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初、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

三、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由徐州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档案托管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1)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补贴标准为40元/人.次。

(2)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次。

(3)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职业介绍,除按照以上规定享受补贴外,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上述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人.次;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还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资金申请和支付

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实际就业人数为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劳动合同应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文本。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其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时进场劳动力交流摊位个数及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份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签约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时进场劳动力交流摊位费申请材料包括:《用工登记表》、进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情况反馈表》,并且将用工单位招聘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系统;免费档案托管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存档人员花名册》、《职工档案回执》、《劳动保障代理协议书》等。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徐州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均为徐州市登记失业人员。此外,持《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的在校大学生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级别给予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为:

单位:元

类别

级别

A类

B类

C类

D类

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

专项能力

500

--

--

--

初级工

--

600

800

1000

中级工

--

1000

1200

1400

高级工

--

1200

1400

1600

注:类别分类详见附件

(2)创业培训。四类人员及持《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的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170元/人,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均为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补贴标准均为600元/人。

(3)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500元。

(4)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包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同时,在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费补贴。

对四类人员参加以上四种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资金申请及支付

(1)个人申请。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是用人单位办理的录用备案手续或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创业证明材料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发票金额据实补贴。

(2)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特困及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基础工作好、管理监督规范、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方式。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领协议。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特困或低保证复印件、代为申领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上述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在培训期间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将生活费补贴拨付学员本人。

(3)企业直接申领。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花名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职业培训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由具备资质、培训质量高、办学规范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同时,职业培训机构应通过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将学员培训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在系统中备案的培训学员不予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开展垫资培训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出勤率低于70%的培训人员不予参加考核。对检查出现违规问题的,核减或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套取各种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取消培训资格、追回培训补贴资金、给予通报批评等形式予以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进行处理。

5.其他。为保证新老培训政策平稳过渡,设立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的方式,确有困难的,可参照特困、低保失业人员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办法执行。同时,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方式的培训补贴仍执行原有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6个月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为1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13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17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250元。

3.资金申请和支付

(1)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银行账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2)代为申领。对参加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特困及低保失业人员培训,以及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支并代为申领。培训机构或企业在申请培训补贴时一并申请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初次鉴定补贴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代为申领协议书等。

(四)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按照《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徐人社发〔2010〕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1.对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的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各类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并出具单独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徐州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公益性管理和公益性事业岗位(下同)。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在当年新增加的公益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及时为吸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劳务派遣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劳务派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本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5.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所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3)申报时间。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公益性岗位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每季末20号报送社保补贴申请资料。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办理一次,上半年办理时间为6月10-7月10日,下半年为12月10日至次年的1月10日。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提交申请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0日前),如果未在规定时间或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视同自动放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不予补发。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及范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协税员、工商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2)社区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公共卫生保洁、公共安全保安、公共环境保绿、停车场管理、市民广场管护、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文化、医疗保健、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服务性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4)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岗位。

2.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6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资金申请和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每季末20号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我市有关文件执行。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及符合条件的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妇女。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徐财社〔2010〕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纳入预算予以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九)其他支出

除上述支出项目外,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中批准的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补助等创业投资引导扶持资金支出。

四、账户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五、决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并保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绩效明确。各县(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监督管理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标准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再就业资金社会效益。

(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关于转发的通知》(徐财社〔2006〕12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徐州市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

职业(工种)和项目档次

名称

A

网上开店、实帐会计、早点、食用酱卤菜、风味小吃、汽车美容、数码影像设备维修、汽车音响改装、单片机快速开发、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点焊操作、电子装接、酒店信息化系统管理、平面磨床操作、条码证件管理、单片机应用、磁头外观检测、制鞋针车、制鞋排板、制鞋裁管、制鞋工、纺织面料成分检测、机织小样织样、针织大圆机操作、针织横机编织、针织大圆机调机、纺织材料染色打样、花卉栽培、皮包针车、家具备料、家具成型、家具砂光、家具组装、家具配件包装、家具喷涂、家具砂磨、家具涂饰、日用抽油烟机维护、金属门窗制作、婴儿头发护理、传感器应用、光纤到户(FTTH)安装调试、面包烘焙、固定义齿制作、彩铃制作、可摘义齿制作、无线局域网测试与维护、珠宝车磨打、珠宝金镶、珠宝腊镶、珠宝银版、珠宝执模、灯具安装、五金线材拉弯成型、五金制品包装、制鞋成型、表面贴装设备操作、涂料调色、产妇护理、精密铜管设备维修、精密铜管制造、精密铜管质量检测、社区保洁、印刷裁切机操作、客户接待、竹家具制作、花签(香骨)制作、竹器编织、书刊平装装订、番木瓜栽培、农家菜烹调、景点导游、中医药膳制作、中医美容、水泥粉磨、藤器编织、金柚栽培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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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类是指专项职业能力(一个可就业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的最小技能单元)培训。

B类是指培训成本较低或培训周期较短的管理类、操作类、家政护理类等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

C类是指有较高技术含量、需要较高培训成本、培训周期较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

D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人力或材料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电子装配类、家电类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

未列入附件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D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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