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规〔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徐州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暴力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建立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暴力精神病人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依法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劫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实施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的。

第三条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辖、强制治疗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将暴力精神病人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强制收治。

(二)卫生部门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康复鉴定。

(三)民政部门负责落实“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及抚养人)精神病人生活救助,指导督促“三无”精神病人治愈后回社区监护以及流浪精神病人治愈后送回原籍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暴力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部分纳入部门预算,为医院收治暴力精神病人提供保障。

(五)残联负责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复员、退伍军人中的暴力精神病人报江苏省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除此之外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承担。

第六条徐州南郊精神病院、徐州广慈医院、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为我市暴力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市卫

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区布点的原则,做好全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工作。

第七条需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送定点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对暴力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治疗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

发现有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请批准强制治疗。

第八条定点医院收到公安机构签发的《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以及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暴力精神病人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医院应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第九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暴力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患者实施临床观察及治疗。

第十条经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出院建议书。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医院出具的书面出院建议书后三日内,应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

符合出院标准的“三无”精神病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医院通知患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社区妥善安置;外省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病人,由医院通知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给予临时救助和查找患者原籍并送回原籍。

第十一条经强制治疗后出院的贫困患者,由当地残联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村(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第十二条暴力精神病人的医疗及生活费用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患者,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其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三)监护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以及具有本市户籍

的“三无”精神病人,由镇(街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外省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病人,由批准强制治疗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暴力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确认及职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外省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病人,由同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被监护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就诊而发生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细化措施,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并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共同做好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全市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暴力精神病人履行职责时,由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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