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徐政办发〔2015〕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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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3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委办〔2014〕163号)精神,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划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除外)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承担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管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监督指导医疗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地方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九)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做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工作,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评估,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做好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四)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体制改革处)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普法教育等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
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依法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负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等有关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组织全市征兵体检、招生体检工作。
(八)基层卫生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地方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二)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城市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全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指导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四)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科学普及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五)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及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六)中医处
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
(十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城市(镇、村)工作。承担农村改厕工作。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十八)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组织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评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卫生援外、援疆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推动行业基层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2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4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的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的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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