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2009—2010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2009—2010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09〕13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发改委关于2009—2010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发改委《关于2009—2010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实现既定工作目标。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9—2010年全市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1号),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就2009—2010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重点和工作目标
1.发展重点。围绕优质稻米、无公害特色蔬果、精品茶叶、优质肉禽和奶业、花卉苗木、特种水产等主导产业,集中扶持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带动示范作用强的龙头企业,提升产业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推动高效农业建设。
2.工作目标。龙头企业队伍进一步壮大,到2010年全市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达100家,销售、利税和出口创汇实现年均增长20%、15%和8%;龙头企业后劲进一步夯实,新上项目投入年均增长30%,到2010年达20亿元;龙头企业带动力进一步增强,到2010年龙头企业带动市内基地面积155万亩,占耕地面积70%以上,带动市内农户30万户左右,占农业经营农户的60%。
二、做大做优做强龙头企业
1.优化龙头企业队伍。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实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胜劣汰”的动态式管理,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0家左右,力争新增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4家,县级龙头企业总数达60家以上。2010年,力争全市销售超亿元龙头企业达30家,超十亿元企业达3家,超百亿元企业1家。
2.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鼓励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等进入农业开发领域,领办或兴办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加强项目培育,促进龙头企业与国外大公司、知名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外商资本。鼓励农民合作组织等实行公司化运作,逐步成长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支持龙头企业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推动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改制发展为农业类上市公司。支持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4.提高龙头企业的外向化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国外资本、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人力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
5.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力。推动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资金、销售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推动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完善“三次分配”机制,即保护价收购、超额利润返还、干股分红,形成“企业+农户”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和基地参加农业保险。
三、切实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
1.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内陆养殖、花卉、茶等饮料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除内陆养殖、花卉、茶等饮料和香料作物种植外的其它种养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的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完善所得税抵扣办法。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并在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部分,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4.落实优惠电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5.减免有关规费。取消地方自立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立收费项目。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按《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负担;治安联防费、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
6.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农业龙头企业运输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龙头企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四、加大财政扶持引导
1.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市财政逐年增加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实行项目化管理,引导扶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和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每年重点扶持10家以内新建项目成熟、产业带动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本级龙头企业。各辖市区政府应设立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2.推行以奖代补。引导龙头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和产品质量,对新获得QS和ISO等系列质量管理认证、省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制定和承担市以上地方标准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龙头企业,以及对当年有新产品(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转化成果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现代高效农业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五、提高服务和引导水平
1.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稳步增加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
2.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市级以上和有潜力的县区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设施用地,可以作为临时用地办理。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3.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引导和支持辖市区按“政府扶持、企业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对成立担保公司的辖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
4.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快建立县(区)级龙头企业队伍,完善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激励机制。发改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强化对龙头企业的协调、管理和考核,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农林、国土、经贸委、税务、水利、科技、供销、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外经、粮食、物价等部门以及金融、电力系统要配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各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作与协调,努力形成各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