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抚府发〔2010〕21号
颁布日期:2010-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结合抚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合资源、综合建站,统一协调、分块运作,‘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思路,在总结2009年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全面启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到2011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达到“四有五化”(即有专业队伍、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有示范基地;站房建设标准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工作手段现代化、示范推广科学化、服务群众优质化)目标,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业企业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任务是: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控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农业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业务指导和有效管理出发,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以现有的乡(镇)为单位,一乡(镇)一站,将原农技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机站、农村经济管理站及果业办“五站一办”整合设置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以下简称乡(镇)农业综合站)。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将林业、水利管理站等并入乡(镇)农业综合站合署办公。

(三)理顺管理体制。乡(镇)农业综合站实行“‘三权’归县、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统一协调及分块运作”的管理体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业综合站的人员、经费、财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乡(镇)农业综合站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

(四)核定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区域)耕地面积、农业人口,结合实际,合理核定乡(镇)农业综合站人员编制。县(区)根据乡(镇)大小和各产业规模比重,有针对性设置岗位和配置农技推广人员。总的原则是要与乡(镇)机构改革编制总量控制相衔接,确保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乡(镇)农业综合站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乡(镇)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四分之三。

(五)创新人事管理。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聘用期一般为三年。乡(镇)农业综合站站长原则上是具备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的骨干,编制内人员必须具备岗位相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公开招聘工作,由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六)健全考评机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建立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机制,考核结果与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挂钩,年终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兑现奖惩。对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七)创新推广方式。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逐步建立“科技人员到户、技术要领到人、良种良法到田”的服务机制,提高农业技术的转化率和入户率。要建立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户三级服务网络,每个行政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含动物防疫员),遴选培育6-10个村民小组科技示范户。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可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掌握1-2门农业实用技术的村干部或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的村级农技员、动物防疫员中选聘。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要搞好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要推行继续教育制度,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农技推广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规划,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一线农技推广员三年轮训一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要完善乡(镇)农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八)放活经营性服务。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公益性职能由改革后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实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既要防止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性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性服务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保证资金投入。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确保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经费和事业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每个乡(镇)农业综合站要安排2万元以上的综合工作经费,并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改革后,编制内选聘上岗的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月工资额按照全额事业编制标准执行。村级专职或兼职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的工作报酬,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乡(镇)农业综合站审定发放。通过一定的渠道,对科技示范户进行扶持。市、县(区)两级都要安排农业技术人员推广培训经费,并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

(二)合理解决办公场所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项目资金,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区)优先予以申报。乡(镇)农业综合站的新建,要统筹规划、合理建设、注重实用,其建设规模、标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具体确定。乡(镇)畜牧兽医站没有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地方,县(区)要进行资金整合,将畜牧兽医站建设资金纳入综合建站一并考虑。县乡两级负责协调好综合建站的用地问题,新增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要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每个乡(镇)必须无偿提供乡(镇)农业综合站建站用地。各地在新建乡(镇)农业综合站之前,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对现有资产要依法明晰产权关系,禁止违法拍卖、侵占和平调行为,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现有资产和设施进行整合。对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造装修,盘活现有资产,在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推广设施,先行合署办公。已建好畜牧兽医站且面积达到省综合建站要求的,可以利用现有的办公场所,整合建设乡(镇)农业综合站。对于无办公场所、而又一时无法建成的,先通过租、借等方式,按要求妥善解决好办公场所。同时,乡(镇)要无偿协调解决5~10亩耕地,使其成为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农技人员、种养大户和农民科技培训基地,农情信息采集和传播基地,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农业、编制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通报进度,今年年底组织考核验收。市财政安排50万元奖励资金,对考核验收前三名的县(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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