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字〔201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为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近年来,随着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污染物产生量大幅增加,随之产生的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省政府给我市下达了“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明确了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名单,要求各地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加快项目实施。经过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一些地方畜禽养殖场还存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比重小,农牧结合土地利用方式、有机肥料生产脱节,布局不合理、污染治理不规范、处理效果差和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环评和“三同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全市农业源减排任务的完成,给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压力。
“十二五”期间,国家拓展了污染减排范围,将农业源减排纳入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明确将畜禽养殖作为农业源减排的主攻方向。因此,着力抓好农业源减排特别是畜禽养殖业减排,既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也是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更大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
二、科学规划,综合利用,提高畜禽养殖发展水平
各地要按照农业、国土、规划和环保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逐级上报省、市环保和农业(畜牧)部门备案。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抚河源头等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畜禽饲养量,控制新建养殖场(小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地方政府要统一规划,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设定总体养殖规模,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
要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积极引导散养农户、中小养殖户向规模化养殖发展。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建设产能大、标准高、废弃物治理设施配套的现代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发展水平。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综合利用和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方式、干清粪等实用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粪便防渗堆积发酵生产农家肥、加工有机肥、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等项目,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不断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控制源头,加快治理,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建设指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把畜禽养殖项目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扩、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畜牧兽医部门不得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资金支持。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管理,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照管理权限,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通过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要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雨污分流、干清粪、粪便和污水完全农业利用等10种国家认可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重点推广鼓励模式,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依法养殖、环保养殖的意识。各级畜牧兽医、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其养殖活动;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从而逐步形成对畜禽养殖业环境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强化对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减排项目定期督查和调度制度,督促减排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环保验收不合格以及存在严重环境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畜牧兽医部门不再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减排计划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实施警告、挂牌督办直至环评区域限批;对累计三次挂牌督办仍未整改到位的,认定该县(区)未完成本年度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量的统计管理,严禁虚报养殖量。
四、“以奖促治”、“治减结合”,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坚持治理和减排相结合,通过“以奖促治”带动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减排项目。积极争取上级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畜禽养殖大县,开展集中式畜禽粪便处理、有机肥生产等示范项目建设。结合国家和省鼓励、扶持集约化养殖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以奖代补”政策,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项目,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积极推动县(区)建设集中式粪污处理场和有机肥场,实现对养殖专业户、养殖密集区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大力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排污强度,不断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减排任务
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减排工作负总责,将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纳入年度重要工作日程,实施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减排工作计划,加强领导,科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减排任务按期完成。各级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进畜牧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强化畜禽养殖减排考核,对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通报表扬,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暂缓审批新、改、扩畜禽养殖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环境保护评优评先资格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暂停为该地区畜禽养殖企业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出口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并视情况将该地区内畜禽养殖企业相关环保违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所在的支行,纳入信贷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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