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字〔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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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2015年,是全面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落实《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关键之年。根据《江西省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5〕14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三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推行责任清单管理,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12月底之前公布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12月底之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上会审查机制。
(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公、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各地各部门12月底之前制定本地本部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包括制度、案件移送情况、联络员等)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综治考评内容。
(四)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事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的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机构。整合部门内现有执法队伍,一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重点推进乡镇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在机构改革基础上,年内优先整合工商质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及旅游等领域执法力量。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在东乡县、临川区等县(区)所辖部分乡镇组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五)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7月底之前出台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细则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六)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上半年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台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七)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今年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进一步加强裁量权基准制度运用,强化典型案例学习。加强案例指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布一批事实清楚、程序规范、适用准确的典型案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准确行使裁量权。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每季度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布典型案件,公布内容包括执法决定、主要依据、裁量权运用情况等。
(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抓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全年有针对性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年内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对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进行检查;7月底之前完成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聘请工作。
(九)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根据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制度要求,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下半年,行政执法部门各自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参加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考试,梳理行政执法证件办证信息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培训、考试结果制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十)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总结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案件的审理模式和方式。增加非常任委员办理案件的数量。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提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行政复议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
进度安排:年内健全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集体研究制度,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
(十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严格执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保障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处理。推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结案,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行政调解工作继续纳入综治考评内容。探索诉调对接的有效方式,在市、县两级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中心,在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确保全年行政复议案件调解率达30%以上。4月底之前在市本级城建领域内开展房屋征收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搭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房屋征收矛盾纠纷调解平台。
(十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加强出庭应诉能力建设,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观摩庭审活动。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12月底之前,推动和落实市、县(区)政府与各级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制度、司法建议反馈制度。
(十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制度,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上半年完成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之前出台我市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管理规则。
(十四)突出政务公开重点。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需公众广泛知晓及参与的行政会议,应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列席旁听。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年内继续做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部门门户网站更新和维护工作,加大公开力度,充实公开内容。
(十五)加强学法工作。着力提高学法形式的灵活性、内容的丰富性,确保学法取得实效。采取组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定下发学法培训指导目录、举办专题研讨等方式,倡导各级机关以集中和分散自主学习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和交流。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进度安排:年初制定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和部门学法计划,安排不少于4次专题学法活动。上半年,结合国家对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制定下发学法培训指导目录,加强对各部门学法工作的指导。
三、工作保障
(十六)落实领导责任制。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履行职责,认真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向行政首长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七)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在部分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先进典型。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
(十八)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将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细化、量化,纳入法治抚州建设考核评价指标,对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同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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