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要求,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4﹞60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抚府办字﹝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是指通过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要方面、重点工作及主要环节提出明确的目标,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标准统一、重点突出、奖惩结合的原则,每年对县(区)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是目标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目标考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目标考核要求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3)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情况;
(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成效。
第六条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细化表》(见附件)确定细化的考核指标和内容,对各项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一)各县(区)政府每年12月12日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将自查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中旬,组织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开展集中考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分。集中评分与综合评分在目标考核总得分中,原则上各占50%权重。
(三)对各县(区)的目标考核结果,市政府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七条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县(区),市政府给予以下奖励:
(一)分别增加40亩、30亩、2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条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市后两名的县(区),市政府分别扣减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0亩和20亩。
全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后,报经市政府适时批准设定目标考核基本分数线,对目标考核达到基本分数线以上的,将不按前款规定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优先考虑在国土资源系统内评优评先。
对目标考核成绩位列全市后两名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取消年度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在国土资源系统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对目标考核成绩连续三年位列全市第一名的县(区),市政府追加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40亩。
目标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位列全市最后一名的县(区),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三年位列全市最后一名的县(区),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达到目标考核基本分数线以上的,不实施约谈和问责。
第十一条在目标考核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区)在国土资源系统内所有奖项的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一)省、市国土执法巡查发现违法用地量达到500亩以上或者耕地200亩以上的;
(二)省、市国土执法巡查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宗数占抽查矿业权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因卫片反映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被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警示约谈的;
(四)因卫片反映违法用地严重,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被省监察厅、市政府警示约谈的;
(五)因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并作为评价乡镇(街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对省直管试点县的目标考核,受省政府委托,由市政府统一实施考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抚国土资发﹝2009﹞40号)予以废止。
附件: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细化表
附件
抚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细化表
项目
目标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一、政策
执行有力(35分)
(一)政府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各项制度落实,巡查报告及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保障情况。
3.开展巡查以及制止、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4.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被主流媒体公开曝光,或被部、省、市挂牌督办情况。
二、案件
查处规范(20分)
(三)案件查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罚到位、材料齐全、档案完整。
(四)强化执法,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5.开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
6.向社会公开曝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7.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情况。
三、卫片
执法尽责(25分)
(五)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工作到位。
8.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督查及验收情况。
9.卫片反映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县(区)政府领导被部、省、市约谈、问责情况。
四、干部
作风扎实(20分)
(六)完成上级转办、交办的工作,及时保质报送相关材料。
(七)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及运用情况。
10.对上级转办、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信访件、案件及执法监察相关工作材料的核查、处理、上报等情况。
11.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
五、工作
业绩突出(10分)
(八)执法监察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12.工作创新及成果被上级表彰、媒体宣传等情况。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