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抚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抚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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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抚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抚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抚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抚州市林业局
根据《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检查的通知>的函》(赣林资字[2011]1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6部分22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和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20分)
1、造林绿化面积完成情况(6分)
2、造林成活率(10分)
3、工程管理情况(2分)
4、森林“十创”示范点情况(2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30分)
1、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5分)
2、森林覆盖率增长情况(5分)
3、活立木蓄积量消长情况(5分)
4、木材流通经营情况(5分)
5、林地保护工作情况(5分)
6、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5分)
(三)森林防火(20分)
1、机构建设(4分)
2、森林火灾(4分)
3、责任落实(4分)
4、队伍设备(4分)
5、防火林带(4分)
(四)林业有害生物管理(10分)
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6分)
2、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情况(4分)
(五)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10分)
1、机构队伍建设(3分)
2、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4分)
3、湿地保护管理(3分)
(六)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10分)
1、自然保护区建设(5分)
2、自然保护区管理(5分)
二、考核计算办法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考核总采伐量=商品材采伐量+非商品材采伐量
(采伐量统计包括无证采伐量)
2、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包括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含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以及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3、活立木蓄积量净增率=(本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100%。
4、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5、迹地更新率=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上上年度积存迹地总面积×100%。
(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上年度形成迹地的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抚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办法
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包含各项考评表)上报市林业局,经审查核实后,由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县(区)进行抽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同时报省林业厅。
四、考核时间
各县(区)于每年的1月10日完成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于每年1月20日前组织对各县(区)进行抽查考核;1月底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林业厅。
五、奖惩办法
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总分不足70分的,市政府对其发出黄牌警告,其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县(区)长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连续3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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