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培育产业集群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培育产业集群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赣市府字〔201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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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市府字〔2016〕39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培育产业集群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培育产业集群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月1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培育产业集群推进招商引资
项目异地落户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主攻工业、三年翻番”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特制定培育产业集群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暂行办法。
一、异地落户项目及利益共享方的界定
(一)异地落户项目是指引荐方与投资方进行前期洽谈,已达成投资意向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或者引荐方通过各种渠道向项目落户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落户方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但因引荐方有关条件达不到投资方要求,或不符合培育产业集群的要求等其他原因,需到市内异地落户的项目。也包括已在园区建设落户、需搬迁转移到其它园区的项目。
(二)项目引荐方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项目落户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落户方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落户方实现项目落户的一方。
(三)项目落户方是指承载项目落地并提供与当地企业同等政策和服务的一方。
(四)异地落户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突破环保底线;应有利于促进赣州产业规划和集群发展,原则上以工业项目为主,同时,鼓励引进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产业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列入本范围。
二、异地落户项目申报确认程序
(五)项目引荐方根据产业集群规划,每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申报拟异地落户项目,并提报《拟异地落户项目申报表》、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合同等材料。市商务局牵头受理拟异地落户项目申报材料、沟通协调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审核确认。
(六)对新引进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应同时报市工信委初审,由市工信委按照产业集群规划布局提出落户意见。
(七)异地落户项目基本确定后,由项目引荐方与落户方共同签订异地安置项目协议,并及时填写《异地落户项目确认表》报市商务局备案。
三、利益共享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利益分配
(八)引荐方负责引进项目前期联系、洽谈等工作,并督促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九)落户方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
(十)对异地落户项目的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招商引资、税收等,属搬迁项目原则上按“引荐方”“落户方”5:5的比例分享;属新引进项目原则上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引荐方”“落户方”3:7的比例分享。具体比例也可由双方按责权利对等原则协商约定。
(十一)对异地落户项目均纳入市重点调度项目范围,优先审批,并在用地指标、金融信贷、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各地与沿海发达地区建立赣闽、赣粤产业合作示范园等“飞地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一园一策”利益分享实施办法。
四、利益共享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工作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协调推进项目异地落户工作,制定项目异地落户工作计划、具体政策,研究项目异地落户重要事项。要建立会商交流制度,定期交流合作发展事宜,协商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项目利益共享机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推进项目异地落户提供良好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研,及时跟进项目异地落户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探索推进项目异地落户的新机制、新举措。
(十四)注重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加强协同配合,主动对接服务,积极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工作,全力做好项目异地落户的要素保障和全程服务工作。协议各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异地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需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按程序报领导小组。
(十五)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全市招商资源,建立全市招商引资大数据,健全政策指导、产业导向、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国家产业政策和招商信息的发布力度,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利益共享。
(十六)强化考核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参加对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税收等进行考核,并经领导小组认定后实行分成统计。异地落户纳税情况由落户方税务部门提供,经项目引荐方、落户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财力分成。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异地落户项目进行督查,对影响项目落户的人和事及时进行通报。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市招商引资拟异地落户项目申报表
2.全市招商引资异地落户项目确认表
http://xxgk.ganzhou.gov.cn/wj/qtygwj/201602/t20160225_880303.htm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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