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赣市府发〔2014〕10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2〕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完善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2014年初步建立市级地质灾害、气象、水文、水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及发布平台;2015年前,构建县级地质灾害、气象、水文、水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体系及发布平台。
——2014年,建设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会商中心,并逐年加以完善;2015年,完成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会商中心建设,构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能力。
——2015年通过避灾移民搬迁和工程治理,基本消除我市已知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初步完成已发现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且适宜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内受威胁群众的避灾搬迁工作。
——2016年前完成18个县(市、区)1∶50000地质灾害详查;2020年前完成主要农村切坡建房户、重要居民聚集区、中小学校及医院、交通干线、重点景区、水利等工程建设以及矿山、尾矿库地质灾害专项调查。
二、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三)加强基础调查工作。按照“部门牵头组织、专业队伍调查、群众广泛参与”的模式,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调集精干力量,认真开展调查,按时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
(四)认真执行巡排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制度,每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1次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工作,汛期要加密巡排查。重点加强对城镇、村庄等人口集中区和公路沿线、重要设施、矿区(含废弃矿区)、库岸以及旅游景区的汛期排查。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季度台账,落实乡(镇)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由市、县矿管等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巡查、督导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五)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县(市、区)在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建设项目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予供地。
三、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六)加快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尤其要尽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重要区域、重要部位和人口密集区建立监测示范站(点),尽早发现险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七)坚持群测群防员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即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和乡镇防灾办或矿管所(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即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坚持乡村干部联户防范责任制,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村小组长包户,健全以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员队伍。按照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乡(镇)政府与群测群防员签订责任书,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财政补助,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引导鼓励乡(镇)、社区、村组组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理事会。
(八)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矿管、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山洪灾害预警、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系统的有机衔接。有关媒体及信息传输机构应无偿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地区的地方政府、群测群防员和受威胁群众。预警信息无法传输的,群测群防人员可通过口哨、小号、锣鼓等工具告知受威胁群众。
四、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九)加大避灾移民搬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避灾搬迁与库区深山区扶贫移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分轻重缓急,遵循“解危”先于“济困”的原则,经技术单位核查,确定避灾移民搬迁对象,优先安排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实施避灾移民搬迁;要加强对移民搬迁安置点新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科学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已实施移民搬迁且入住新居户主的旧房(含危旧土坯房),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力量予以拆除,防止移民搬迁人员返回居住,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十)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工程治理。县、乡人民政府为各级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责任主体,市、县矿管、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农村和集镇建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节约耕地、有效规避灾害出发,由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建房选址意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特别是高陡坡切坡建房。对未经批准,非法乱建、特别是高陡坡切坡建房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切实管住源头,消除新的灾害隐患。
(十二)建立地面塌陷防控机制。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其它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十三)加大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禁止爆破、削坡、工程建设、采矿以及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人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坚决予以制止,责令业主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业,进行整改。待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生产作业。
五、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十四)加快应急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组建市、县两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信息传输和个人防护等装备。建立以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统领,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保障有力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不断提高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应急平台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强化应急避险演练。各地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规模适度的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避灾场所等,增强其防灾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十六)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各地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逐点制定防灾避险预案,就近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紧急避险场所。遇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加密监测。当出现灾害前兆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组织群众撤离,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十七)及时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保障能力
(十八)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规章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汛期前要制定并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适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地质灾害值班、巡查、速报、调查、监测预警和项目管理等制度。
(十九)健全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和应急指挥办事机构,努力构建体系完整、事权清晰、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协调有序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机制。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市、县两级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从其本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计提20%左右的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足的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适当资金予以解决,确保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搬迁避让、调查评价、定期培训、应急调查、应急装备等防治工作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对威胁零散居民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避灾防灾,形成“政府引导、自投公助”的地质灾害防灾投入新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社会捐助,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新格局。同时,加大争取国家、省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和搬迁避让专项资金的工作力度。
(二十一)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县、乡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全民对地质灾害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公众辨别、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加强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教育,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位。
(二十三)落实部门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矿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系、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扶贫和移民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组织与协调、移民搬迁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和临时安置等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强农村住宅审批的管理,杜绝高陡坡切坡建房,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用地保障工作;交通运输(含铁路)部门要加强在建铁路、公路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负责铁路及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督促工矿企业落实所属水坝、矿井、尾矿坝、工棚、废石场、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及防范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区(场)的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及防范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威胁医院房屋等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及防范工作;工信、国资、旅游等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单位和企业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及时与矿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的保障工作;赣南地质调查大队、核工业264大队、江西有色地勘二队、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赣州分院等地质勘查单位应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做好当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的技术支撑。
(二十四)落实奖惩措施。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5月20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